自2026年1月1日起,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21.下列文件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22年第24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5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国债等债券利息收入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26号)。
笔记: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
核心优惠:自2001 年 8 月 1 日起,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中国境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配套抵扣: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可将该免税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在其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执行依据:文件同时印发《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试行)》,作为具体操作规范。
免税采购内容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须重新报批
免税货物必须用于指定援助项目,不得转售或挪作他用,否则按骗税处理。
后续补充文件:财税〔2005〕13 号:对归口管理、申请流程进行细化,并增补国际组织名单(如欧洲投资银行、全球环境基金等)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4号)。专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会) 及其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投资业务,提供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三项税收优惠。
自2018 年 9 月 10 日(发布之日) 起执行
追溯调整:发布前发生、符合规定且未缴税的,按本通知执行;已缴税的,不再退还
税种 | 适用主体 | 优惠类型 | 核心适用范围 |
增值税 | 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 | 免征 | 运用社保基金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收入 · o运用社保基金进行金融商品转让取得的收入 |
企业所得税 | 社保基金 | 不征税 | 取得的直接股权投资收益; 取得的股权投资基金收益; 上述收益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印花税 | 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 | 免征 | 管理的社保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 |
三、(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
专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会) 受托投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养老基金) 提供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专项税收优惠,与财税〔2018〕94 号(社保基金) 配套,共同构成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税收支持体系。
自2018 年 9 月 20 日(发布之日) 起执行财政部
税种 | 适用主体 | 优惠类型 | 核心适用范围 |
增值税 | 社保基金会、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 社保基金 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 | 免征 | 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取得的: 1、贷款服务: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收入; 2、金融商品转让:全部转让收入 |
企业所得税 | 基金层面的不征税 | 基金层面:归属于养老基金的投资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缴企业所得税; 管理机构层面:投资管理机构、托管机构取得的管理费、托管费等收入,依法征税; |
印花税 | 先征后返 + 免征 | 证券买卖:买卖证券缴纳的印花税先征后返; 证券划拨:养老基金证券账户间的内部划拨过户,不征印花税; 股权转让: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印花税 |
与财税〔2018〕94 号(社保基金)核心对比
对比维度 | 财税〔2018〕94 号(社保基金) | 财税〔2018〕95 号(养老基金) |
适用基金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受托投资) |
增值税 | 贷款利息、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 | 与 94 号完全一致 |
企业所得税 | 股权投资收益不征税 | 基金投资收益不征税;管理机构收入征税 |
印花税 |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 | 证券买卖先征后返;内部划拨不征;非上市股权免征 |
管理主体 | 社保基金会、投资管理人 | 社保基金会(受托)、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 |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22年第24号)。
适用场景:ETF 纳入沪深港通后的买卖、分红等交易
核心原则:ETF 按基金互认政策征税,不另立新规
征管明确:内地投资者从香港 ETF 分红,由中国结算代扣个税
明确ETF 纳入沪深港通后的税收规则:直接适用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现有政策,并指定个税代扣代缴主体
ETF 纳入沪深港通后,直接适用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现行税收政策,主要依据:
1、财税〔2015〕125 号:基金互认基础税收政策
2、财税〔2016〕36 号:营改增相关规定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 2019 年第 93 号:个税政策延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代扣代缴内地投资者从香港 ETF分配取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
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5号)。
为落实《法律援助法》,明确法律援助补贴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免税规则与征管要求
施行时间:2022 年 1 月 1 日起
适用主体:1、法律援助机构:按《法律援助法》第十二条设立;2、群团组织:参照第六十八条开展法律援助的,同等适用
免税前提:补贴必须符合《法律援助法》规定,非法定补贴不免税
免税范围(双税种免征):1、免征增值税:法律援助人员按《法律援助法》取得的法律援助补贴;2、免征个人所得税:同上,不计入劳务报酬所得计税;
个税申报:法律援助机构支付补贴时,为人员办理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
信息共享:司法行政与税务部门在个税汇算前,交换补贴人员涉税信息
追溯处理:1、增值税:已征可抵减或退还;已开专票需追回后申请免税;2、个税:已征由扣缴单位申请退税;
六、《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国债等债券利息收入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
自2025 年 8 月 8 日起,新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利息收入恢复征收增值税;此前已发行的债券利息收入继续免税至到期
新发行(2025-08-08 及以后):利息收入恢复征收增值税
已发行(2025-08-08 前):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直至债券到期;含此后续发行部分
金融债券定义:境内金融机构法人在银行间 / 交易所市场发行、由金融机构持有的还本付息有价证券
以发行日为准,非持有日或付息日。
金融机构自营:6%。
公募 / 理财 / 资管产品:3%。
计税方式:按价外税计算,先将含税利息还原为不含税收入再计税。
个人投资者:个人取得债权利息不缴增值税,本次调整无影响。
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26号)
为划转充实社保基金的承接主体(全国社保理事会、省级国资运营平台等),在运作划转国有股权与现金收益时,提供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三大税种的系统性优惠,自 2024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
适用主体(承接主体):1、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2、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设立的:集中持有、管理、运营划转国有股权的国有独资公司、受托专户管理划转国有股权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税种 | 优惠内容 | 适用场景 |
增值税 | 全额免征 | 运用划转资产投资产生的贷款利息收入、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北京市税务局 |
企业所得税 | 不征税收入 | 转让划转国有股权、现金收益投资取得的全部收入北京市税务局 |
印花税 | 非上市股权:直接免征 上市股权 / 证券:先征后返 | 转让划转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 转让划转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买卖证券北京市税务局 |
退税规则:2024 年 4 月 1 日 —2025 年 8 月 27 日期间已缴税款,符合条件可申请退还
优惠仅适用于划转充实社保基金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的运作管理,非划转资产不适用
企业所得税 “不征税收入” 对应的成本、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常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