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证券法律法规
第一章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第二章 证券经营机构管理规范
第三章 证券公司业务规范
第四章 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
第五章 行业文化、职业道德与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第一节 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
第二节 公司法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第四节 证券法
第五节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六节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七节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节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概念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职权
决定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的职权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
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三、基金管理人
1、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预持有人分配收益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四、基金托管人(职责)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基金管理
一、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
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3年没有违法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二、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和益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2、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3、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谋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一、基金财产的概念
通过基金募集行为从基金投资人处获得的所有资金总和以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二、基金财产本身的独立性
1、管理人、托管人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2、销售机构销售支付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三、基金财产债权债务的独立性
1、债权
2、债务
四、基金赔偿的独立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的罚款、罚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五、基金财产债权债务独立性的意义
有利于维护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有利于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稳定运作,提高基金的运作效率
基金公开募集与非公开募集
一、募集方式和对象不同
1、募集方式
2、募集对象
二、基金管理人的类型及产生方式不同
1、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2、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三、投资范围不同
四、信息披露要求不同
五、公募基金运作的方式
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区别
存续期限不同
申购和赎回份额的限制不同
基金规模不同
基金份额交易方式不同
基金投资策略不同
六、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规定
1、合格投资者
其中:金融资产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不包括房地产)
当然合格投资者
2、基金管理人的登记
3、基金的备案
期货概述
一、期货概述
1、期货相关概念
期货交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以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2、期货的种类
二、期货交易所
1、期货交易所概述
2、中国境内五大期货交易所
3、期货交易所的职责
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
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
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4、期货交易所的会员管理制度
期货交易的基本规则
一、期货交易规则
保证金交易制度
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
涨跌停板制度
强制减仓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
套期保值制度
1、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主体
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应当是期货交易所会员。
2、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交易的要求
应当事先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经客户签字确认后,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
3、不得从事期货交易,且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的单位和个人:
4、客户下单的方式
5、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交易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
期货公司未经客户委托或不按照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
期货公司向客户作获利保证;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
期货公司隐瞒重要事项或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
期货公司未为每一个客户单独开立专门账户、设置交易编码,混码交易
期货公司经营期货经纪业务又同时经营其他期货业务的,未严格执行业务分离和资金分离制度,混合操作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未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进行挪用
6、保证金制度(用途)
依据客户的要求支付可用资金
为客户交存保证金,支付手续费、税款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
7、收费管理
期货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并发布。
8、结算制度
期货交易的结算,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9、禁止操纵期货交易价格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不得恶意串通、联手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操纵期货交易价格。
10、禁止信贷、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规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
证券公司的设立和组织
一、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主要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证券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
1、出资方式
2、验资
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证券公司设立业务范围应当适应的内容
证券公司经营相关业务应当符合法律对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并且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2、内部控制制度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是指证券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根据经营环境变化,对证券公司经营与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3、合规制度
证券公司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防范合规风险。
4、人力资源状况
人力资源状况主要涉及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的素质与状况。
四、证券公司组织机构
1、独立董事
2、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
3、董事会秘书
4、合规负责人
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或检查。
合规负责人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合规负责人不得在证券公司兼任负责经营管理的职务。
证券公司解聘合规负责人,自解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解聘的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的保护
一、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的管理
1、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管理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应当通过指定商业银行办理。
2、客户委托资产的管理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将客户的委托资产交由指定商业银行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的独立性
三、证券公司客户资产不得用于提供融资或担保
四、商业银行、资产托管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监督职责
五、证券公司客户资产不得动用的例外情形
1、动用交易结算资金或委托资金(考点)
客户进行证券的申购、证券交易的结算或客户提款
客户支付与证券交易有关的佣金、费用或税款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动用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证券或资金的情形
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
一、信息、材料的报送
1、报送分类
2、定期报送
3、不定期报送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有关的信息、资料。
4、报送要求
证券公司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披露、报送或提供的资料、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信息披露
证券公司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其基本情况、参股及控股情况、负债及或有负债情况、经营管理状况、财务收支状况、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其他有关信息。
三、检查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证券公司的业务活动、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询问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进入证券公司的办公场所或营业场所进行检查
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
检查证券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复制有关数据资料
四、监管措施
1、对经营混乱情形的监督管理措施
2、对违反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情形的监督管理措施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持有或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前,相应股权不具有表决权。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