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三、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一)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
(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三)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
(四)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
纳税人发生的与本条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 探讨的问题
如何区分是一项应税交易还是两项应税交易?
⚡ 核心判断原则
判断应税交易是一项还是多项,应深入分析交易的商业实质、内在关联性和法律上的可分割性。
一项交易(适用第十三条) 通常指:一项销售行为中,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提供在商业目的、法律关系、对价构成上紧密关联、不可分割。此时,虽有多个应税项目,但它们服务于同一个整体交易目的。
两项(及以上)交易(适用第十二条) 通常指:纳税人经营范围内存在相互独立、可分割、可单独成立并计价的不同应税项目。
🧪 案例分析—物业公司既出租车位又提供管理服务
1.商业目的与交易实质
- 业主/租户租用车位(租赁服务)的核心目的是获得一个特定空间在一定时期内的专属使用权。
- 业主/租户缴纳停车管理费(物业管理服务)的核心目的是获得与之配套的安全管理、照明、清洁、道闸系统维护、秩序引导等服务,以确保车位能被安全、有序地使用。
- 这两个目的在商业上是可以分离的。例如,在有些小区,拥有车位产权的业主仍需缴纳停车管理费;或者,物业公司可以为临时访客车辆提供管理服务而不涉及车位租赁。这表明“租赁”和“管理”是独立存在的服务。
2. 法律关系的独立性
- 这两种服务基于不同的法律义务。出租车位是《民法典》合同编中的“租赁合同”关系。提供停车管理是物业服务合同的一部分,属于“服务合同”关系。
- 理论上,可以存在只租赁不管理(虽然实践中极少,因缺乏管理将导致混乱)或只提供管理服务(如上述临时车管理)的情况,说明法律关系可独立成立。
3. 价款的可区分性
- 在财务和合同处理上,“租金”和“管理费”完全可以、也应当被明确区分和单独计价。它们的成本构成和利润率模式不同。
- 例如,车位租金收入可能对应的是开发商或产权人的收益,而管理费收入对应的是物业公司的人力和设施维护成本。市场惯例中,这两笔费用也通常是分开列示的。
4. 行业惯例与业务模式
• 在物业管理行业会计和税务实务中,普遍将“车位租赁收入”和“停车服务费收入”作为不同的收入科目进行核算。这反映了行业的普遍认知和业务实质。
📋 结论
物业公司既出租车位又提供管理服务视为两项应税交易,关键在于必须分别核算:物业公司设置不同的会计科目,分别核算“车位租金收入”和“停车管理服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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