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常识知识点
2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
22. 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23. 全国人大选举主席、国家监委主任、最高法院长、最高检检察长;决定总理。
24. 全国人大有权批准省级建置;决定特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25.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其组成人员不得担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26.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法律,制定和修改非基本法律。
27. 国家主席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是国家元首。
28. 有政治权利+年满 45 周岁+我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 5 年。
29. 国家主席有权公布法律,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等。
30. 国务院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31. 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批准省级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32. 监察委员会是监察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33.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
34.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工作。
35.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国家监委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6.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权责统一、诚实守信、高效便民。
37. 合法行政原则: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
38. 合理行政原则:公正平等对待当事人;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
39. 行政主体要“三有”,一有“权”(行政权力),二有“名”(以自己名义从事行政管理),三有“责”(独立承担行政责任)。
40. 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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