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因”的要求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中的“因”必须是危害行为,即行为对法益制造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一)行为没有制造危险
1.如果行为对法益未制造危险,则不属于危害行为。
2.不属于危害行为时,即不符合因果关系中“因”的要求,无需进一步判断因果关系。
(二)行为没有制造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1.行为虽对法益制造危险,但若属于法律允许的危险,则不属于危害行为。
2.此判断主要存在于过失犯场合:
(1)过失犯罪成立条件:(1)存在危害行为;(2)造成实害结果;(3)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过失犯罪的危害行为:指违反注意义务,制造法律不允许的危险的行为。
(3)判断标准:主要看行为是否遵守了注意义务。
二、关于“果”的要求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果”是指实害结果,不包括危险状态。
(一)现实发生的结果
1.实害结果必须是现实发生的结果,不包括假设的结果。
2.假设的因果关系(假定因果关系)不被采纳,刑法只讨论现实发生的结果。
(二)规范保护范围内的结果
实害结果必须是规范保护范围内的结果,规范包括:
1.具体罪名的罪状规范。每个罪状规范只保护某一类法益,防止某一类实害结果。超出该保护范围的实害结果,不能归属于该构成要件行为。
2.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规范。一项注意义务只能防止某一类实害结果。超出该保护范围的实害结果,不能归属于该危害行为。
(三)管辖范围内的结果
1.实害结果必须是行为人自己管辖范围内的结果,即行为人有责任和义务防止发生的结果。
2.若防止结果发生是他人的职责,则该结果应归责于他人。
三、价值评价层次
关于“结果”的要求体现“价值评价”理念:
1.第一层次:事实判断。例如:交通肇事罪要求存在死亡结果。
2.第二层次:价值评价(客观归责理论)。从价值评价角度判断,将结果归责于行为人是否公平合理。
(提醒:本笔记由法考园地公众号整理,仅适用于在看懂书、听懂课的基础上,利用碎片化时间复习巩固提升,不能代替看书、听课、做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