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文)
一、条件说的不足
1.基本观点:无A则无B,A是B的必要条件。
2.缺陷:论证因果关系理由不充分。易导致因果链条无限延伸。有条件关系不一定能归责于行为。
二、危险现实化理论
(一)基本观点
行为制造的危险现实化为结果,结果才能归属于行为。以“有A则有B”(充分条件)为判断依据。
(二)“介入因素两步走”标准
1.第一步: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1)判断标准:介入因素是否由先前行为引发。
(2)结论:介入因素不异常→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异常→进入第二步。
2.第二步:判断谁的作用大
(1)先前行为作用大→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2)介入因素作用大→介入因素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3)二者作用都大→二因一果。
三、介入因素的判断类型
(一)被害人自身的行为
1.一般原则:被害人自杀行为通常异常,与先前行为独立,自杀行为作用大,死亡结果不归责于先前行为。
2.例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中,被害人自杀可归责于长期累积的因果关系。
(二)第三人的行为
1.介入因素异常且作用大→介入因素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2.介入因素不异常→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3.阻断救助行为:在有现实救助可能性的情况下,阻断救助的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先前行为无因果关系。
(三)被害人的特殊体质
1.先前行为引发疾病发作→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2.因果关系不等于刑事责任:还需考察主观要件(预见可能性等)。
四、无法查明的案件处理原则
(一)共同犯罪
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原则,无须查明具体因果。
(二)单独犯罪
1.行为人一人: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死亡时间无法查明时,以“死得越早对被告人越有利”为原则认定。
2.行为人两人但不构成共犯:分别独立分析。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死亡时间不明时,以“死得越早对被告人越有利”为原则。
(提醒:本笔记由法考园地公众号整理,仅适用于在看懂书、听懂课的基础上,利用碎片化时间复习巩固提升,不能代替看书、听课、做题!)
知识体系图如下:
(介入因素两步走)
(无法查明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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