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位与属性1. 法律归类:属于非典型担保合同四大类型之一(其余三类: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先让与担保合同、有追索权的管理合同)。
2. 特殊主体要求:必须存在融资租赁公司,经行政审批、持有金融牌照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多为银行全资子公司,俗称“二银行”,无该主体则合同无效。
3. 核心功能:融资+融物双重属性,本质是“以租赁为形式的融资”,租金差价即为利息,不受四倍利率限制。
4. 合同性质:诺成性合同(实践性合同仅含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两类,需严格区分)。
5. 核心原则:融资租赁公司仅负责出资并收取租金,不承担租赁物相关的质量、维修、风险等责任,除非干预租赁物选择。二、两大合同类型
(一)传统型融资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真正利他合同
1. 主体构成: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实际使用方)、出卖人(租赁物供应商)。
2. 交易逻辑:承租人选定租赁物及出卖人→出租人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购买租赁物→出卖人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案例】众森公司(房地产开发商)选定三一重工的挖掘机→北京国资租赁公司出资5000万购买→三一重工直接交付众森公司→众森公司支付租金。
3.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22条第二款(向第三人履行的真正利他合同)。(二)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合同(两方当事人,占有改定)1. 主体构成: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出卖人(原租赁物所有权人)。
2. 交易逻辑:承租人将自有资产折价出卖给出租人→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价款(即融资款)→承租人再从出租人处租回该资产并支付租金。【案例】甲公司(民营医院)将自有B超机折价360万卖给乙公司(银行下属融资租赁公司)→乙公司支付360万→甲公司按月付15万租金(租期3年,总租金540万,差价180万为利息)→租回使用。
3. 法律依据:《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承租人与出卖人同一人不影响合同成立。
4. 关键要求:必须存在真实租赁物,虚构租赁物则合同无效,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原则。三、两种类型的融资租赁合同(一)传统型融资租赁合同1. 交付义务:出卖人应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而非出租人)→ 承租人享有独立履行请求权。
2. 质量瑕疵索赔: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索赔→ 承租人享有独立违约责任请求权。
3. 出租人责任排除:(1)不承担租赁物质量瑕疵违约责任(因租赁物系承租人选定);(2)不承担租赁物维修义务;(3)不承担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区别于普通租赁合同);(4)不承担租赁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4. 租金支付:即使租赁物维修、无法使用,承租人仍需按约支付租金。
5. 租赁物归属:(1)无约定时归出租人所有;(2)约定象征性价款(如2万元)后,租期届满归承租人所有(《民法典》第759条)。(二)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合同1. 法律关系认定:属于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核心看是否存在融资租赁公司主体)。
2. 物权变动:租赁合同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形式上所有权归出租人(实为担保租金支付)。
3. 登记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第745条)。
4. 行政许可影响:出租人无需具备租赁物相关经营许可证(如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不影响合同效力(《民法典》第738条)。
5. 承租人违约处理: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出租人可主张:(1)租金加速到期(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租金);(2)解除合同(《民法典》第752条)。
6. 虚构租赁物:若承租人不存在约定租赁物,合同无效。四、关联制度与总结(一)动产担保对比
(二)关键区分点1. 与普通租赁合同:
2. 与先让与担保:融资租赁合同需具备融资租赁公司主体,先让与担保为民间借贷背景(无特殊商主体要求)。
3. 与售后回购:售后回租是“卖+租回”,差价为租金利息;售后回购是“卖+买回”,差价为借款利息,均属非典型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