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1.性质:用工责任属于“替代责任”,即侵权行为主体与赔偿义务主体分离。
2.分类:根据用工主体性质不同,分为单位用工与个人用工。
二、单位用工责任
(一)责任主体
1.内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2.外部关系之职务侵权
(1)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2)用人单位承担的是单独责任(替代责任),工作人员对外不承担民事责任。
(3)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4)工作人员构成犯罪不影响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刑事案件中的追缴、退赔可在民事赔偿中扣减。
3.外部关系之劳务派遣
(1)被派遣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如未及时换人),承担相应责任。
(3)责任总额不超过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派遣单位可向用工单位追偿超出其责任部分。
4.第三人侵权(双重赔偿)
(1)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遭受第三人侵害,第三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若同时构成工伤,用人单位亦应承担无过错的工伤赔付责任。
(3)工伤补偿不影响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
(二)归责原则
1.内部关系:过错责任原则。
2.外部关系: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个人用工责任
(一)性质
1.属于劳务关系,由民法调整。
2.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如家庭保姆、小时工、家庭教师等。
(二)责任承担
1.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可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可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2.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四、重要概念辨析
1.执行工作任务的判断:采用外观主义,以执行职务的外在表现为标准。
2.劳务派遣:特点为“有劳动无合同,有合同无劳动”,责任主体以用工单位为主,派遣单位承担过错责任。
(提醒:本笔记由法考园地公众号整理,仅适用于在看懂书、听懂课的基础上,利用碎片化时间复习巩固提升,不能代替看书、听课、做题!)
知识体系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