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主体
1.原则上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2.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先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3.性质:属于替代责任(为他人的侵权行为负责)。
二、归责原则
监护人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免责事由与特殊情形
(一)减轻责任的情形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二)诉讼主体与责任承担
1.被侵权人请求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或合并请求监护人与受托人承担责任的:法院应将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列为共同被告。
2.被侵权人请求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并明确:赔偿费用可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
3.不支持以下主张:监护人主张承担补充责任;被侵权人或监护人主张判令有财产的被监护人独立承担赔偿责任。
4.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赔偿时,应保留:必需的生活费;完成义务教育必需的费用。
(三)侵权行为时未成年,起诉时已成年
1.被侵权人请求原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并明确:赔偿可先从原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原监护人支付。
2.被侵权人仅起诉行为人的,法院应释明追加原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四)父母离异(离婚)
1.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请求离异夫妻共同承担责任。
2.一方不得以未共同生活为由主张不承担或少承担责任。
3.责任份额: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法院根据监护职责约定与实际履行情况确定。
4.实际承担超过份额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追偿。
(五)无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
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或继母不承担监护人责任,由该子女的生父母承担责任。
(六)受托监护
1.被侵权人合并请求监护人与受托人承担责任的: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受托人在过错范围内与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
2.赔偿责任总额不超过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3.监护人承担责任后向受托人追偿的,参照《民法典》第929条处理。
4.仅有一般过失的无偿受托人承担责任后向监护人追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提醒:本笔记由法考园地公众号整理,仅适用于在看懂书、听懂课的基础上,利用碎片化时间复习巩固提升,不能代替看书、听课、做题!)
知识体系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