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合同基础原理
1. 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的差异
(1)权利变动:租赁合同仅移转标的物使用权,不发生物权变动,仅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买卖合同移转所有权,赠与合同无偿移转所有权)
(2)核心属性:法定有偿合同,需支付租金对价,无对价则为借用合同(非租赁)。
2. 租期限制(《民法典》第705条)
(1)最长租期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适用《民法典》第156条“部分有效、部分无效”规则)。
(2)期满可重新订立租赁合同,不受原租期限制。
(3)与居住权区别:居住权期限无20年限制,可超过20年。
3. 合同形式要求(按租期划分)
4. 备案登记的效力(《民法典》第706条)
(1)性质:行政管理手段(宏观经济调控、征税依据),不影响合同效力。
(2)规则:违法不一定无效——未办理备案登记属行政违法,但租赁合同仍合法有效。
(3)举一反三:商品房买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备案登记,均不影响合同效力。
5. 风险负担规则(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二、出租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核心义务
1. 维修义务(《民法典》第713条)
(1)优先级:有约从约 → 无约由出租人承担 → 承租人过错导致的损坏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举例】承租人因打架损毁房门,需自行维修;正常使用中灯座损坏,出租人维修。
2. 交付与瑕疵担保义务
(1)交付义务:交付的租赁物需符合约定用途(如住宅适合居住、商铺适合经营)。
(2)权利瑕疵担保:担保租赁物上无抵押权、租赁权等第三方权利(避免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
(二)核心权利
1. 租金请求权: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迟延支付租金,出租人可催告(法定催告义务),逾期不支付的可解除合同。
2. 合同解除权:
(1)承租人擅自转租(根本违约);
(2)承租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导致毁损;
(3)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经催告仍不支付。
三、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核心义务(⭐️高频考点)
1. 禁止添附(《民法典》相关规定)
(1)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对租赁物改善(贴墙纸、装瓷砖)或增设他物(装空调)。
(2)违法后果:出租人可请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恢复原状为物权请求权,赔偿损失为债权请求权)。
2. 禁止擅自转租(人身信赖关系为核心)
(1)合法转租:需经出租人书面/口头同意,转租合同有效。
(2)擅自转租(根本违约):出租人可解除与承租人的原租赁合同(不影响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的转租合同,次承租人可追究承租人违约责任)。
3. 租金支付义务
(1)支付期限:有约从约;无约则租赁期不满1年的,租期届满时支付;1年以上的,每满1年支付,剩余不满1年的届满时支付。
(2)逾期后果:出租人需先催告,方可解除合同(禁止“一逾期即解约”)。
4. 正当使用与妥善保管义务: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用途,需妥善保管(如房屋漏水未及时通知导致损失,承租人担责)。
(二)核心权利(⭐️主观题高频考点)
1. 法定解除权(《民法典》第563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人身价值高于财产价值,即使订立时明知质量不合格,仍可随时解除)。
【举例】刚装修房屋甲醛超标,承租人入住后患病,可无责解除合同。
2. 买卖不破租赁(《民法典》第725条)
(1)适用前提:租赁物已交付承租人占有(公示在先原则),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2)例外情形:抵押权登记在先、租赁物交付在后(如房屋先抵押给银行并登记,后出租,银行实现抵押权时可“破租赁”)。
【举例】承租人先入住,出租人后卖房,新业主需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3.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第726-728条)
(1)核心规则: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价款、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一致)。
(2)四大例外(物权效力>债权效力+立法目的优先):
① 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物权性质,优先于承租人的债权性质优先权);
② 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等八类亲属,情感价值优先);
③ 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视为放弃);
④ 出租人已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并完成过户(生米煮成熟饭,承租人可追究出租人侵权责任,不可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3)转租场景优先级:按份共有人>次承租人(实际居住者)>原承租人。
4. 优先承租权(新增制度):租期届满,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续租权(保障居住/经营稳定性)。
【关键】“同等条件”包括租金、租期、支付方式等,缺一不可。
5. 共同居住人/共同经营人的续租权
(1)民事租赁(住宅):承租人死亡/宣告死亡,共同居住人(父母、配偶、子女等)可继续承租。
(2)商事租赁(商铺/律所等):承租人死亡/退出,共同经营人可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四、特殊租赁情形
1. 转租的两种模式
2. 无效租赁合同(《民法典》相关规定)
(1)法定情形:租赁物为违法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许可证建设)。
(2)效力补正: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合同可认定有效。
(3)后果:合同自始无效,承租人需支付占有使用费(而非租金),损失按双方过错分担。
3. 不定期租赁合同(《民法典》第730-734条)
(1)成立情形:
① 租期约定不明,无法协商补充;
② 租期6个月以上未采用书面形式,视为不定期;
③ 租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转为不定期)。
(2)权利: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但需提前合理期限通知对方(如住宅租赁提前1个月)。
五、关键法律依据与法理逻辑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