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记性不如烂笔头,本周知识点回顾(同时提高打字速度)
一、承揽合同
1.理解核心逻辑:以完成并交付特定工作成果为目的。核心在于承揽人的独立性与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
2.掌握主要考点:
(1)承揽人的独立性
a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不得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否则定作人可解除合同)。
b可以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对该第三人的工作向定作人负责。
(2)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民法典》第787条)
a定作人随时可以解除合同。
b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注意:是赔偿,不是补偿)。
(3)风险承担
a工作成果交付前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交付后由定作人承担。
b定作人受领迟延的,风险自迟延时转移。
(4)留置权
定作人未付报酬或材料费等,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留置的除外)。
二、建设工程合同(特殊的承揽合同)
1.理解核心逻辑:标的为不动产,受到国家强制性规定的严格管理。
2. 掌握主要考点:
(1)合同效力与“黑白合同”
a承包人需具备相应资质。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b “黑白合同”:就同一工程订立的、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应以中标合同(“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2)分包与转包的禁止
a禁止转包、违法分包(如将主体结构分包)。
b合法分包:经发包人同意,可将非主体结构工程分包。分包人与总承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承包人的法定优先受偿权(超级重点!)
a发包人未按约付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法院拍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b优先顺序:该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不得对抗已支付大部分房款的消费者购房人)。
c权利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18个月(注意:非诉讼时效3年)。
(4)发包人的解除权:承包人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三、运输合同
1.理解核心逻辑: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客运合同重点在承运人安全义务;货运合同重点在货物毁损赔偿。
2.掌握主要考点:
(1)承运人安全义务:应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免责事由: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故意或重大过失)。
(2)旅客“三权”:a 依约乘运权;b 限量携带权;c按规定变更、解除合同权(如提前下车、退票)。
(3)实名制客票丢失:可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售票。
3.货运合同考点:
(1)货损赔偿: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免责事由:不可抗力、货物自然性质、合理损耗、托运人/收货人过错。
(2)单证留置权:托运人或收货人未付运费等费用,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3)货物提存:收货人不明或拒绝受领,承运人可提存货物。
四、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
1.理解核心逻辑:均为保管物品,但仓储合同是商事、有偿、诺成 合同;保管合同多为民事、无偿/有偿、实践 合同。
2.对比表格
对比维度 | 保管合同 | 仓储合同 |
合同性质 | 实践合同(交付成立) | 诺成合同(意思一致成立) |
是否有偿 | 可有偿,可无偿 | 有偿合同 |
归责原则 | 无偿保管:保管人仅就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负责; 有偿保管:保管人负一般过错责任 | 保管人承担严格责任(除非因仓储物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 |
特殊规则 | 寄存人未告知贵重物品状况致损,保管人可免责 | 存货人/仓单持有人可随时提取仓储物;仓单是物权凭证,可背书转让 |
五、委托合同
1.理解核心逻辑:基于人身信任关系,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核心是双方任意解除权和间接代理。
2.掌握主要考点:
(1)双方任意解除权
a委托人或受托人均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b因解除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己方的事由外,应赔偿损失。
(2)间接代理(《民法典》第925、926条)
1)显名的间接代理:受托人以自己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知道代理关系的,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2)隐名的间接代理(介入权与选择权):
a委托人介入权:受托人因第三人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可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b第三人选择权:受托人因委托人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可选择向受托人或委托人主张权利(一经选择,不得变更)。
3.费用与报酬:
a委托人应预付处理事务的费用。受托人垫付必要费用的,委托人应偿还并支付利息。
b有偿委托,受托人完成事务才有报酬请求权;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合同解除或不能完成,受托人可请求相应报酬。
六、物业服务合同(《民法典》新增)
1.理解核心逻辑:规范物业服务人与业主之间的关系,强化业主权利。
2.掌握重要考点
(1)前期物业合同效力
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2)业主的单方解除权
业主共同决定,可随时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只需提前60日书面通知。
(3)物业服务人的义务与禁止行为
a公开服务事项、人员、质量、费用等。
b禁止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4)物业费的缴纳
a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服务为由拒交。
b物业公司已按约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实际居住等为由拒交。
七、行纪合同与中介合同(居间合同)
1.理解核心逻辑:均为提供商事中介服务。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从事贸易活动;中介人仅为报告机会或提供媒介。
2.对比表格:
对比维度 | 行纪合同 | 中介合同(居间) |
法律地位 | 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并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仅为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媒介服务,不是合同当事人。 |
费用报酬 | 行纪人完成委托事务,委托人应支付报酬。行纪人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时,仍可请求报酬。 | 报告居间、媒介居间,促成合同成立才能请求报酬,且由合同双方平均负担。未促成,不得请求报酬,但可请求委托人支付必要费用 |
特殊规则 | 高卖低买的利益归属:行纪人高于指定价卖出或低于指定价买入的,可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无约定,利益归委托人 | “跳单”禁止: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支付报酬。 |
八、合伙合同
1.理解核心逻辑: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它区别于《合伙企业法》的商事合伙,更强调契约性。
2.重要考点
(1)财产性质
合伙人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
(2)损益分配
a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由合伙人协商;协商不成,按实缴出资比例;无法确定比例的,平均分配。
b禁止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3)事务执行与异议
a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也可委托一人或数人执行。
b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其他合伙人可以代为行使。
c其他合伙人对执行事务有异议的,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4)合伙债务承担
a对外:连带责任。
b对内:按约定或上述损益分配比例分担。超额承担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九、技术合同与旅游合同
1.技术合同(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服务):
(1)理解核心考点:技术开发合同的成果归属。
a有约定从约定。
b无约定,专利申请权归研究开发人。委托人可免费实施,并可优先受让。
c合作开发的,专利申请权归合作方共有。
2.旅游合同(《旅游法》及《民法典》相关):
(1)理解核心考点:
a旅行社的“一义务两不得”:安全保障义务;不得擅自变更行程;不得指定购物/另付费项目(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
b旅游者替换与合同解除: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将自身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因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退还已收费用。
c责任承担:因地接社、履行辅助人原因造成违约/侵权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其赔偿后可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