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
(一)实质要件
1.积极要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强迫与干涉。
(2)双方均达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符合一夫一妻制(包括未婚、丧偶、离婚)。
2.消极要件
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二)形式要件
1.结婚登记手续
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符合条件者发给结婚证,登记完成即确立婚姻关系。未登记者应补办,补办后婚姻效力自双方符合实质要件时起算。
2.登记程序瑕疵的处理
当事人以登记程序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的,应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属行政诉讼范围)。
二、效力有瑕疵的婚姻
(一)无效婚姻
1.含义
违反结婚要件而不具法律效力的违法结合。
2.法定情形(宣告无效制)
(1)重婚→绝对无效,无法治愈。
(2)未达法定婚龄→相对无效,可治愈(达到年龄后无效情形消失)。
(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绝对无效,无法治愈。
3.诉讼程序
(1)无效情形在起诉时已消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2)以三种法定情形以外事由请求确认无效的,法院应驳回诉讼请求。
(二)可撤销婚姻
1.含义
因违背真实意思或缺乏要件,撤销权人可请求撤销的婚姻。
2.法定情形
(1)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
(2)受胁迫结婚。
3.撤销权人
仅限于受欺诈或受胁迫一方本人。
4.撤销机关
法院。
5.撤销时间
除斥期间为1年,起算点:
(1)重大疾病未告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2)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3)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自恢复自由之日起。
(三)效力有瑕疵婚姻的法律后果
1.人身关系
自始无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无夫妻权利义务。
2.财产关系
同居期间财产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重婚者不得侵害合法配偶财产权益。
3.亲子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不因婚姻无效/撤销而消灭,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
4.损害赔偿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物质与精神损害赔偿。
三、家庭关系
(一)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双方有效,但另有约定除外。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二)父母子女关系
1.亲子关系异议之诉
(1)确认之诉:父亲、母亲、成年子女均可提起。
(2)否认之诉:仅父母可提起,成年子女不得提起。
2.人工授精子女
婚姻期间双方同意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视为婚生子女。
3.继父母子女关系
(1)认定标准:共同生活时间、实际照料、教育职责、抚养费等。
(2)离婚后关系:原则上权利义务终止,但存在收养关系或仍共同生活除外。
(3)解除后抚养费:缺乏劳动能力与生活来源的继父母可请求成年继子女给付,但曾虐待、遗弃者除外。
四、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析产
1.有约定从约定。
2.无约定且协商不成时: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继承/受赠财产、单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归各自所有。
(2)共同出资购置财产、共同生产经营收益等,按出资比例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贡献大小等因素分割。
(提醒:本笔记由法考园地公众号整理,仅适用于在看懂书、听懂课的基础上,利用碎片化时间复习巩固提升,不能代替看书、听课、做题!)
知识体系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