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证券市场主体
第一节 证券发行人
第二节 证券投资者
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
第四节 自律性组织
第五节 证券市场监管机构
证券发行人
证券市场融资活动,是指资金盈余单位和赤字单位之间以有价证券为媒介,实现资金融通的金融活动。
一、政府和政府机构
1、政府发行债券的目的
协调财政资金短期周转,弥补财政赤字
实施某种特殊的政策
兴建政府投资大型基础性的建设项目
弥补战争费用开支
2、中央银行发行证券的类型
上市公司融资的途径
再融资
向原股东配售股份(配股)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增发)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非公开发行股票(定向增发)
三、金融机构融资
金融债券的特点
中央银行票据其实质是中央银行债券,之所以叫“中央银行票据”,是为了突出其短期性特点(从已发行的央行票据来看,期限最短的3个月,最长的也只有3年)。
央行票据由中国人民银行在银行间市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发行,其发行的对象是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目前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有48家,其成员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
政府、金融机构投资者
一、机构投资者的概述
1、机构投资者的概念
机构投资者,是指用自有资金或者从分散的公众手中筹集的资金,以获得证券投资收益主要经营目的的专业团体机构或企业。
2、机构投资者的特点
投资资金规模化
投资管理专业化
投资结构组合化
投资行为规范化
3、机构投资者的分类
按政策标准
按机构投资者业务与资本市场的关系
按投资者所在国家和地区
二、政府机构投资者
政府机构类投资者的特点
三、金融机构投资者
信托投资公司是一种以受托人的身份,代人理财的金融机构。它与银行信贷、保险并称为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
中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要业务:经营资金和财产委托、代理资产保管和其他代理业务,信托业务一律采取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的方式进行,信托投资公司受托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财产,不参与投资企业的收益分配,只收取手续费,对投资效益也不承担经济责任。
合格境内外机构投资者
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概念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是在一定规定和限制下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其资本利得、股息等经审核后可转为外汇汇出的一种市场开放模式。
其实质是一种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证券市场的过渡性制度。
2002年11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合格培训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正式实施QFII制度,中国证券市场开始有条件地向境外机构投资者开放。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政府投资机构、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国际组织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
三、我国QFII制度规定
1、投资范围规定
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参与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股转系统新股发行、债券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可以参与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2、持股比例规定(单个10、全部30、战略投资不受限)
合格境外投资者及其他境外投资者依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境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产业政策对合格境外投资者及其他境外投资者的持股比例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的概念
2007年7月5日颁布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部分或者全部资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
五、我国QDII的特点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的资格认定较为严格
许可投资的证券品种和比例存在一定限制
进出境资金受到监控
许可投资的证券品种和比例存在一定限制
1、投资品种限制:(不可买房买金属买实物借现金,临时借现不超10,融资买券卖空交易证券承销也不可,可融资投衍生品)
除另有规定外,基金、集合计划不得有下列行为:
2、投资比例限制(银行20,其余都是10)
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20%
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10%
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的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10%
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的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10%
进出境资金受到监控(汇出汇入2,月5,年4)
托管人应在合格投资者资金汇出、汇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合格投资者资金汇出、汇入的明细情况
托管人应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个月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资金汇出入、结购汇、资产分布及占比等信息
合格投资者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上一年度境外投资情况报告(包括投资额度使用情况、投资收益情况等)
基金类投资者
一、证券投资基金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二、社保基金
1、国外社保基金的两大层次:
全国性社会保障基金:社会福利网的最后一道防线
企业年金
2、我国社保基金的组成
社会保障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
三、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四、社会公益基金(记忆:利于教文科)
社会公益基金,是指将受益用于指定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基金,如福利基金、科技发展基金、教育发展基金、文学奖励基金等。
投资规定
五、养老金入市
养老金入市,是指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的个人账户基金进行证券投资。
2015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广东省确定将1000亿元职工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作。
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是指从事证券投资的社会自然人,他们是证券市场最广泛的投资主体。
一、个人投资者的特点
资金规模有限
专业知识相对匮乏
投资行为具有随意性、分散性和短期性
投资的灵活性强
二、个人投资者的风险特征(构成)
根据个人投资者对待投资中风险和收益的态度,对个人投资者分类:
实践中,金融机构通常采用客户调查问卷、产品风险评估与充分披露等方法,根据客户分级和资产分级匹配原则,避免误导投资者和错误销售。
三、投资者适当性
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内容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证券经营机构将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五级,分别为C1、C2、C3、C4、C5,相对应的,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由低至高也有五级,分别为R1、R2、R3、R4、R5。
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证券公司概述
一、证券公司的基本概念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在我国,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证券公司的监管制度
业务许可制度
分类监管制度
合规管理制度
信息报送与披露制度
以诚信与资质为标准的市场准入制度
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监控和预警制度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分类监管制度
中国证监会将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五大类11个级别。
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监控和预警制度
2006年7月,中国证监会首次发布实施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确立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制度。
特点:
建立了公司业务范围与净资本充足水平动态挂钩的机制
建立了公司业务规模与风险资本准备动态挂钩的机制
建立了风险资本准备与净资本水平动态挂钩的机制
信息报送与披露制度
1、信息报送制度
2、信息公开披露制度
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主要为:证券公司的基本信息公示和财务信息公开披露。
证券公司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司网站等渠道进行财务信息披露。
3、年报审计监管
年报审计监管是对证券公司进行非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管的重要手段。
三、净资本 vs 净资产
净资产:通常是指的企业的资产总额减去负债以后的净额,即所有者权益;是企业所有,并可以自由支配的资产。
净资本:一般用于证券领域。净资本是证券公司净资产中流动性较高、可快速变现的部分。在期货中,净资本是指在期货公司净资产的基础上,按照变现能力对资产负债项目及其他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监管指标,代表期货公司可随时用于应对风险的资金数额。
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一)
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
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融资融券业务
证券做市交易业务
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和另类投资业务
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收取佣金作为业务收入
经纪委托关系的建立表现为开户和委托两个环节
经纪关系的建立只是确立了投资者和证券公司直接的代理关系,还没有形成实质上的委托关系
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指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咨询人员为证券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种类: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
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咨询、建议、策划业务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承销业务种类:
我国《证券法》还规定了承销团的承销方式。根据《证券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聘请承销团承销的,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证券保荐制度,是指由保存人对发行人发行证券进行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与上市文件中所载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承担风险防范责任。
保存制度使证券公司负有一定的连带担保责任,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存制度是中国证监会深化发行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对证券发行上市建立市场约束机制的重要制度探索。
五、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以自有资金或依法筹集的资金,为本公司买卖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政府债券、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和企业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以获取盈利的行为。
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开展自营业务,需要取得证券监管部门的业务许可。
证券公司将自有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或者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且投资规模合计不超过其净资本80%的,无须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六、证券投资顾问 vs 证券分析师
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二)
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1、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概念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2、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类型
可接受委托的资产类型:
3、确定资产管理计划类别
固定收益类: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80%
权益类: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股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80%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持仓合约价值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80%,且衍生品账户权益超过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20%
混合类:投资于债权类、股权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
募集规定(私募)
投资规定
二、融资融券业务
1、融资融券业务的概念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2、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交易账户(记忆:证券在中登,资金在银行,资金交收是特殊)
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
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在商业银行开立:
3、融资融券保证金规定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
三、证券做市交易业务
1、证券做市交易业务的概念
证券做市交易业务,是指一种以做市商为中介的证券交易业务。
做市商制度,是指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证券经营法人作为特许交易商,在其愿意的水平上不断向交易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入和卖出价,并在所报价位上接受机构投资者或其他交易商的买卖要求保证及时成交的证券交易方式。
2、做市交易业务的禁止性行为
不履行或不规范履行报价义务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投资决策和交易
利用信息优势和资金优势,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制造异常价格波动
以不正当方式影响其他做市商做市与其他做市商通过串通报价或私下交换做市策略、做市库存股票数量等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与所做市的挂牌公司及股东就股权回购、现金补偿等作出约定,符合规定的回售、转售约定除外
做市业务人员通过做市向自身或利益相关者进行利益输送
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
1、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的概念
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IB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经纪商的委托,为期货经纪商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2、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的资格条件
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中间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中间介绍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
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
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3、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的业务范围
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4、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的禁止行为
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
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
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五、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和另类投资业务
1、私募基金子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的设立要求
2、私募基金子公司的投资规定
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基金管理机构将自有资金投资于本机构设立的私募基金的,对单只基金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该只基金总额的20%。
3、类投资子公司的投资规定
另类子公司不得融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和贷款,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另类子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开展基金业务,且不得下设任何机构。
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是公司的两个股东,各持50%的股份。公司总部设在北京,下设上海、深圳两个分公司。
中国证监会是公司的主管部门。
从2001年10月1日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承接了原来隶属于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全部登记结算业务,标志着全国集中统一的证券登记结算体制架构的基本形成。
证券服务机构的类别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含义
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
二、证券服务机构备案管理规定
中国证监会制定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自2020年8月24日起实施。根据《备案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应按照《备案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证券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为证券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2019年颁布的《证券法》规定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
1、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规范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应当完整、客观、准确地运用有关信息、资料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不得断章义地引用或者篡改有关信息、资料;引用有关信息、资料时,应当注明出处和著作权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在报刊、电台、电视台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上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者意见时,必须注明所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名称和个人真实姓名,并对投资风险作充分说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的证券投资咨询传真件必须注明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2、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禁止性行为
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因以上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金融公司的定位与从事转融通业务的管理
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一、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
证券金融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国务院决定设立,其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60亿元。
注册资本为实收资本,其股东应用货币出资
证券金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选任,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二、转融通业务规则
证券资金账户
业务合同
证券资金明细账户
保证金规定
监督管理
证券资金账户
业务合同
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转融通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证券资金明细账户
证券金融公司与证券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后,应根据证券公司的申请,以证券公司的名义,为其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
监督管理
1、信息披露和报送制度
2、风险控制指标
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对单一证券公司转融通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的50%
融出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10%
充抵保证金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总市值的15%
除用于履行法定职责和维持公司正常运转外,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只能用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高流动性金融产品,购置自用不动产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用途。
一、证券交易所的定义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买卖双方公开交易的场所,是一个高度组织化、集中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是整个证券市场的核心。
二、证券交易所的特征
三、证券交易所的主要职能
四、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
我国内地两家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卷交易所均采用会员制组织形式,是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五、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组织结构
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
决策机构:理事会
管理:总经理
监督机构:监事会
会员大会
理事会
监事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
一、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性质
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成立于1991年8月28日,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中国证券业协会采取会员制的组织形式,证券公司应当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组织机构(记忆:法官普通又特别)
三、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职能
中国证券业协会着力加强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基础建设,履行“自律、服务、传导”三大职能,调动和聚集全行业的力量。
四、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职责
教育和组织会员及其从业人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组织开展证券行业诚信建设和行业文化建设,督促证券行业履行社会责任
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监会等部门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督促会员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活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制定和实施证券行业自律规则和业务规范,监督、检查会员、从业人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协会章程、自律规则、业务规范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实施其他自律管理措施;组织执业评价,形成声誉激励和约束
制定证券从业人员道德品行、专业能力水平标准,开展从业人员业登记,实施从业人员分类分层自律管理;制定非准入类证券从业人员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规则并具体组织实施;组织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组织会员就证券行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收集整理、发布证券相关信息,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引导行业创新发展
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对网下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场外市场及场外衍生品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对会员及会员间开展与证券非公开发行、交易相关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组织开展证券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证券业加入相关国际组织推动相关资质互认并建立资质互认机制
推动会员加强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对借助信信息技术手段从事的证券业务活动或提供的相关服务进行自律管理;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行业科学技术奖励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监会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地职责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存管、清算和登记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设立条件
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职能
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
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
受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
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登记结算制度
证券实名制
货银对付的交收制度(违约风险降低到最低)
分级结算制度和结算参与人制度
净额结算制度
结算证券和资金的专用性制度
货银对付的交收制度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可以将证券结算中的违约交收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
分级结算制度和结算参与人制度
我国证券结算采用分级结算制度
证券公司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 投资者
净额结算制度
证券交易结算方式可分为全额结算和净额结算
目前,我国多数证券交易均采取多边净额结算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保护基金公司是负责保护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国有独资公司,由中国证监会管理。
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
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
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
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
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其他合法收入
证券公司应当缴纳的基金,按照证券公司佣金收入的一定比例预先提取,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代扣代收。
证券公司被撤销、被关闭、破产或被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四、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监督管理
证券市场监管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
依法监管原则
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
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
监督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
国际证监会组织于1998年制定的《证券监管目标和原则》公布了证券监管的三个目标:
一是保护投资者利益
二是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
三是降低系统性风险
三、证券市场监管的手段
法律手段:具有较强的威慑力和约束力
经济手段:相对比较灵活,但存在时滞
行政手段:一般多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组成(36个证监局),成立于199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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