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三审稿)》学习笔记-法律责任和附则编
一、草案简介
高质量发展是绿色发展成为普遍形态的发展。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将“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美丽中国”作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为“十五五”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指明前进方向、提供根本遵循。由于以往生态环境立法采取分散立法模式,缺乏体系化思维,分散于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部门法中的生态环境立法存在重复和不协调等问题,导致法律适用不畅、影响执法质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提升生态环境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新期待。生态环境法典共分为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五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法律责任和附则编(以下简称“《草案》”)于2025年4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2025年10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审议。经修改完善,2025年12月提交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将提交2026年全国两会审议。本公众号全程关注生态环境法典制定与修改情况,之前本公众号曾对生态环境法典三审稿进行总体解析学习。《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三审稿)》学习笔记现将对生态环境法典各分编进行学习整理。本篇为法律责任和附则编。二、主要内容
(一)《草案》一审稿主要内容
生态环境法典对我国现行生态环境立法进行系统整合,把分散的生态环境立法转变为内部协调一致的法典。《草案》共分为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五编,法律责任和附则部分规定了责任主体、责任追究等内容,并对生态环境污染、违反绿色低碳义务等法律后果予以明确。(二)《草案》二审稿主要变化
一是通则部分,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统一表述为法律责任,规定恶意损害生态环境、多次实施违法行为被处罚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对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同时,明确责任追究程序适用的法律规定。二是分则部分,将一般规定细分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和监测,以及排污许可和排污口两节规定,对违反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监测和排污许可等行为完善法律责任相关规定。同时,细化化学物质、电磁辐射、光污染相关法律责任规定,并对大气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责任后果进行调整完善。(三)《草案》三审稿主要变化
-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法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对违反生态环境监测管理规定相应的处罚情形予以细化完善。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其排污许可证并处罚款。
- 进一步完善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等以及违反绿色低碳义务发展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建议采纳情况
《生态环境法典》法律责任和附则编充分体现对生态环境的体系性保护,将经实践检验的成熟经验纳入法典,有利于实现生态环境法律责任的实体与程序有效衔接。《草案》一审时,提出2条建议,采纳1条。主要内容是:1.关于第1066条(现为第1072条),建议放宽人民检察院或者有关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本条建议被部分采纳。目前《草案》第1072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部门、机构不进行磋商,或者磋商未达成一致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责任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关于第1068条(现为第1073条),建议增加自然人可通过向检察机关或行政机关举报违法行为、提供违法线索等方式,启动公益诉讼程序的原则性规定,与公权力相互弥补,确保及时广泛覆盖。未予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