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分类
1、民用建筑
其指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一2014)进行分类,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和高层民用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又可分为一类和二类。
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3-1的规定。
表3-1中,住宅建筑是指供单身或家庭成员短期或长期居住使用的建筑。
2、公共建筑
是指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包括教育、办公、科研、文化、商业、服务、体育、医疗、交通、纪念、园林、综合类建筑等。
重要公共建筑(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是指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3、商业服务网点(Commercial Facilities)
是指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²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如图所示:
二、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一2014)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5.1.2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
表5.1.2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三、民用建筑的总平面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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