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合同的含义
保证是以人的信用(信誉)提供的担保。保证人以其全部财产作为责任财产,承担无限责任,风险不可控。
保证合同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合同。
二、保证人的限制
保证人须以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基于法人设立目的与财产来源,以下主体不得为保证人:
1.机关法人。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机关法人亦不得设定担保物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83条第1款、《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条。
2.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包括公立的幼儿园、学校、医院、养老院等。原则公益设施上设立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补充责任)。例外:公益法人可以就非公益设施提供担保,主要包括: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动产融资租赁合同。
三、保证合同的订立方式
依据《民法典》第685条,保证合同的订立方式包括以下四种:
1.单独的书面保证合同。
2.主债权债务合同中设有保证条款,第三人签字确认。
3.主债权债务合同中无保证条款,但第三人以保证人身份签字。
4.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
(提醒:本笔记由法考园地公众号整理,仅适用于在看懂书、听懂课的基础上,利用碎片化时间复习巩固提升,不能代替看书、听课、做题!)
知识体系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