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民法、刑法、行政法三大实体法模拟,共80题,满分100,参加考试人数3.9w多,我79分,位次2296.相较于4月民刑两科88分,排名800多,这次确实落下不少,错了13题,其中行政法错了6道,所以必须好好分析分析。民法错了4道题,看了众合汇总出的错题率最高的几题,我错了一道,其他几道,错在被绕进去了,知识点本身是会的,但错了就是错了,说明还是掌握得不够精准。1.李某想将自己的汽油车更换为新能源车辆,欲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其汽油车,邻座的张某听见后,表示愿意购买此车。但李某与张某向来不睦,便对张某说次日再考虑一下。第二日,张某又来问李某是否愿意出售车辆,李某拒绝。关于本案,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李某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李某对张某构成承诺
C.张某对李某构成要约
D.李某对张某构成要约
解析:A×,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4:①在缔约过程中;②一方违反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③导致对方信赖利益损失;④违反先合同义务与他方所受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题中,李某并无与张某缔约合同的意思,故不存在缔约过失,从而B×D×,李某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即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C√,张某对李某的行为属于希望与李某订立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构成要约。
2.甲(13周岁)初中住校,晚上睡觉从学校的床上滚下来了摔断胳膊。据悉,学校的床上有挡板,超过床一半长度,相关规定要求不能短于床的三分之一。学校从来没有人掉下过床。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学校有义务保障学生在校安全
B.学校已经尽到合理限度的责任,可以免责
C.甲从床上掉下系监护人责任
D.学校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解析:AB√,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只有证明学校存在过错时才应承担责任(过错归责),当学校尽到合理限度保障义务,则不承担责任。题干中,已经明示“学校的床上有挡板且超过床一半长度,相关规定要求不能短于床的三分之一”,由此可知,学校已经迟到合理限度的责任,可以免责。C×,监护人责任系由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责任,而本题中, 甲13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未造成他人损害,而是自己从床上滚下来摔断胳膊。D×,学校并不过错,故不承担责任。
3.邵某和丁某离婚后,16岁的儿子小文由父亲丁某抚养,丁某因外出务工,小文住在奶奶家。某日小文和奶奶吵架后离家出走,至今已满2年未归,下落不明。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小文的法定监护人为丁某,后又因其与奶奶生活,因此监护人为奶奶
B.可以对小文申请宣告失踪的人包括:奶奶、丁某、邵某,申请人不存在顺序先后
C.经丁某申请,小文被宣告失踪,若邵某不同意,可以申请撤销失踪宣告
D.若小文重新出现,邵某无权申请撤销失踪宣告
解析:A×,父母离婚并不影响亲子关系和监护关系,仅影响抚养关系。本题中,小文由父亲丁某抚养,住在奶奶家,属于丁某与奶奶之间形成一个委托监护关系,监护责任并不会转移,监护人仍然是丁某与邵某。B√,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其近亲属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民法中近亲属包括8类: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申请人不存在顺序先后。C×D×,撤销失踪宣告是法定的以“失踪人重新出现”为前提,不受近亲属同意与否限制。
4.甲在保管乙的汽车时,因经济紧张,以自己的名义,将汽车卖给丙,并明确告知丙,该车属于乙所有,乙让自己代为卖车。后丙和甲签订汽车买卖合同。关于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构成无权代理
B.甲构成无权处分
C.经乙追认后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D.乙有权向丙主张付款
解析:这次模拟考试错误率最高的题86%,可以说大多数人和我一样,被“乙让自己代为卖车”这一句给绕进去了。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的最大区别就是看“行为人以谁的名义”。
A×B√,无权代理的前提仍然是“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等,而本题中甲“以自己名义”将乙的车卖给丙,无权处分紧跟着的就是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①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他人财产或共有财产;②相对人主观善意且过重大过失;③相对人客观上支付合理对价;④已经完成公示,动产交付或不动产登记。
B×,D√。追认的前提无权代理下合同效力待定,经权利人追认自始有效,拒绝追认自始无效。本题中,属于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仅影响合同的履行,乙作为汽车的所有权人,有权向买受人主张付款。
5.甲、乙签订家具定制合同,约定甲以20万元的价格,为乙定制全屋家具。双方在合同中特别约定:双方的债权均不得转让给他人。关于本案的下列假设中,说法正确的是?
A.如合同订立后,乙将对甲的交货债权,转让给知情的丙,并通知了甲,甲有权拒绝向丙交货
B.如合同订立后,乙将对甲的交货债权,转让给不知情的丙,并通知了甲,甲有权拒绝向丙交货
C.如合同订立后,甲将对乙的价金债权,转让给知情的丁,并通知了乙,乙有权拒绝向丁付款
D.如合同订立后,甲将对乙的价金债权,转让给不知情的丁,并通知了乙,乙有权拒绝向丁付款
解析:这题是错误率第2高的题,83%,我倒是对的。其实只需要明白两个规则就很容易做对题,①金钱类债权转让,约定不得转让,不得对抗第三人;②非金钱类债权转让,约定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A√,BCD×。甲乙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乙是定作人,对甲享有请求其交货的债权属于非金钱类债权,双方约定不得转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A选项中,丙知情属于非善意第三人,故甲有权拒绝向丙交货。相反,丙不知情“不得转让”,则甲无权拒绝。
甲是承揽人,对乙享有请求支付货款的债权,属于金钱类债权,即使约定该债权不得转让,不得对抗任何第三人,即无论第三人(受让人)知情与否,债务人乙都不得拒绝履行。
金钱债务永不消灭,属于种类物,通常占有即所有,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因此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债权人仍然可以转让,受让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该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