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了一个入库案例(案例编号:2023-08-2-266-001),整了一下学习笔记,其中关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返还财产诉讼时效的起算”这一问题,最高法公报2006年09期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北海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与入库案例给出了不同的观点,一并写一下。
一、入库案例基本案情
2013年7月,黄某国等五人发起设立四川某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载明发起人认缴期为2015年6月24日前,但各发起人均未按期缴足认购股份。2013年8月,该公司增资扩股,文某向公司支付投资款10万元,公司向其出具《股权证书》并载入《股东花名册》。文某实际参与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并于2014年2月获得股东红利5433.79元。2014年9月,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停止经营。2019年7月4日,文某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返还投资款,发起人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及裁判理由
1.公司增资行为是否有效?
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八十条(现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该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公司发起人未缴足股份即对外募集股份,增资行为无效。
2.增资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时,文某主张返还投资款的请求应否受诉讼时效约束?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如何认定?
上述请求受到诉讼时效的约束。另外,该问题的本质为:“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返还财产诉讼时效的起算”。
入库案例的观点为“诉讼时效的起算应从合同约定的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具体如下:
在合同纠纷中,即使合同义务事后被确认无效,已经履行义务的一方要求对方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仍应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而非从义务被确认无效时起算。因为权利人自对方到期不履行时,就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应及时行使权利,不能以义务无效为由无限期拖延。即使已经履行义务的一方会因为合同无效使得自己的合同权利无法实现,但是处理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这也会弥补损失。所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返还财产诉讼时效的起算应从合同约定的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图源裁判文书网(2020)川01民终12126号民事判决书截图)
最高法公报2006年09期的观点为“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才享有财产返还请求权,诉讼时效才开始起算”。具体如下:
合同当事人不享有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定权利,只有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效力的认定,实质是国家公权力对民事行为进行的干预。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关于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请求,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案中,威豪公司与北生集团签订的《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书》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后,威豪公司才享有财产返还的请求权,故威豪公司的起诉没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3.公司股东是否享有公司对文某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股东享有公司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第一,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债权人对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请求权,性质上属于代位权。对权利本身而言,该缴付出资请求权并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股东对该请求权并不享有诉讼时效抗辩的权利。但是,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9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知,债权人享有代位权的前提,应为其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第19条亦赋予了股东对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权进行诉讼时效抗辩的权利。
第二,基于公平性考量,在股东出资义务的填补责任一次用尽的情况下,若不赋予股东对单个债权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则会损害其他对公司所享债权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的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第三,根据《九民纪要》第16条第1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以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抗辩,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按“类似问题类似处理”原则,补充赔偿责任亦应适用。
三、实务总结
本案在入库案例中的裁判要旨为:债权人主张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并要求公司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公司股东享有公司对债权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但是诉讼时效起算点这一问题也值得关注。
对于债权人来说:一方面要及时维权,避免“等待无效确认”心态,无论合同效力是否明确,一旦发现对方未按约履行义务,应及时提起诉讼或主张权利,避免时效届满丧失胜诉权;另一方面要保留中断时效的证据:如发函、邮件、微信催告等,确保诉讼时效相关证据链完整,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公司股东来说:在遇到相关诉讼时,应积极援引时效抗辩,即便公司不主张,股东仍可在补充赔偿责任诉讼中提出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在债权人债权已过时效的情况下,股东可依法拒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