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者是对档案内容进行创造或负有责任的组织机构或个人,是档案形成的核心责任主体。它是背景项著录的核心要素,直接关联档案的来源追溯与责任界定,著录时需严格区分不同类型责任者的规范要求。
(一)多责任者与单责任者著录规范
责任者只有一个时,照原文著录即可;文件级著录单元责任者有多个时,需逐一完整著录;案卷级以上(含案卷级)著录单元责任者有多个时,重点著录主要责任者,若立档单位本身是责任者,需必著,其余责任者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著录。被省略的责任者用“[等]”表示,责任者之间以“;”分隔。
若多个责任者具有同一职责或身份且需全部著录,宜将职责或身份标注在最末一个责任者后的“()”中,责任者之间以“,”分隔;若同一责任者有多个职责或身份且需著录,需将所有职责或身份统一置于责任者后的“()”中,职责或身份之间以“,”分隔。
示例1:科技部;国家档案局
示例2:教育部[等]
示例3:徐昌霖(编剧,导演);舒适,项堃,上官云珠(主演);陈歌辛(作曲)
(二)别名、笔名责任者著录规范
若文件所署责任者为别名、笔名,需先照原文著录别名或笔名,再将其真实名称附在后面,并用“()”标注。
示例1:白芳渠(中共中央北方局)
示例2:茅盾(沈雁冰)
(三)组织机构责任者著录规范
组织机构责任者著录需遵循“规范、准确、可追溯”原则,具体要求如下:
1.组织机构责任者应著录全称,或不发生误解的通用简称;若该组织机构在不同时期有不同名称,需著录文件形成时期所使用的名称,其以往使用过的名称,需在“组织机构沿革”著录项目中予以说明。
示例1: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中共中央
示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外交部
示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科技部
示例4:河北省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河北省政协(注:以上机构不应简称为“中央”“本部”“科委”“省政协”,避免产生误解)
2.历代政权组织机构责任者,著录时需在其名称前冠以朝代或政权名称,并用“()”标注。
示例1:(清)内阁
示例2:(民国)外交部
(四)个人责任者著录规范
个人责任者著录需兼顾身份准确性与规范性,具体规则如下:
1.个人责任者一般只著录姓名,必要时可在姓名后著录其单位、职务、职称或其他相关职责,并用“()”标注。
示例:陈毅(外交部长)
2.若文件所署个人责任者有多种职务,仅著录与文件形成相关的职务,避免无关信息冗余。
示例1:毛泽东(中共中央主席)
示例2:毛泽东(国家主席)
示例3:毛泽东(中央军委主席)
3.清代及其以前的个人责任者,著录时需在姓名前冠以朝代名称,并用“()”标注。
示例:(清)李鸿章
4.少数民族个人责任者的称谓因民族而异,著录时严格遵照该民族的署名习惯,尊重民族文化传统。
5.外国责任者著录时,需在姓名前著录各历史时期易于识别的国名简称,其后著录统一的中文姓氏译名;必要时可著录姓氏原文和名的缩写,国名、姓氏原文和名的缩写均需用“()”标注。
示例1:(苏)斯大林(CTAЛИН,И.В.)
示例2:(美)爱因斯坦(Einstein,A.)
(五)考证责任者著录规范
当档案无确切责任者时,需先进行考证,再按照以下规则著录,同时需在附注项中注明考证前的原责任者及考证依据,确保著录的可追溯性。
1.未署责任者的文件,需著录根据其内容、形式特征考证出的责任者,并用“[ ]”标注;若考证无结果,以三个“□”代之。
2.文件责任者不完整时,考证前仍照原文著录,考证后需著录考证出的完整责任者,并用“[ ]”标注。
示例:[周恩来](说明:原文件责任者为“周”)
3.文件责任者有误时,考证前仍照原文著录,考证后需著录考证出的真实责任者,并用“[ ]”标注。
示例:[王国英](说明:原文件责任者为“王国央”)
4.若考证出的责任者依据不足,需在责任者后加“?”,一并著录于“[ ]”中,注明考证的不确定性。
示例:[张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