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妨害民事诉讼(第一部分)
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
案件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案外人(如旁听人员、阻挠取证的人)
2.行为表现:
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包括:
⑴作为:
如伪造证据或者毁灭证据,指使他人作伪证等。
⑵不作为:
如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人员拒绝协助人民法院开展工作等。
3.主观心态:
必须是故意,不包括过失。
4.发生时间:
⑴一般:
在诉讼过程中(从起诉开始一直到执行终结后6个月)。
⑵特殊:
①在执行终结6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②因妨害行为给执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
5.行为结果:
行为在客观上妨碍和干扰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引起了妨害民事诉讼。
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类型
(一)拒不到庭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不到庭,可能使案件的审理难以正常进行,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二)扰乱法庭秩序(典型)
1.一般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
2.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比如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
【注意】
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或者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在施加强制措施之外,人民法院还可以暂扣录影、传播器材,并责令或者强制删除有关内容。
(三)妨害诉讼进程(包容面最广)
有妨害证明的行为、妨害查封、扣押的行为(比如转移人民法院已经查封、扣押的财产)、妨害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妨碍或者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行为等。
(四)拒不履行协助义务
这里是指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不履行协助义务。
(五)恶意诉讼或者仲裁
当事人通过恶意诉讼等手段,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包括:
1.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经审查,原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单位有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或者逃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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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部分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 诉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第四章 当事人
第五章 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 证明
第七章 证据
第八章 诉讼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