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法律制度(一法三条例)
一、整体框架
1.国际经济法划分
◦私法部分:国际货物贸易(买卖、运输、保险)横向商事关系
◦公法部分:国家对外经济管理+国际经济组织(WTO)纵向监管关系
2.核心考点:一法三条例
◦一法:《出口管制法》(2020年入考纲)
◦三条例: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合称两反一保)
二、《出口管制法》(⭐️核心考点)
1. 适用范围
•管制客体:军民两用物项、军品两类管制物项
•规制标的:与管制物项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三类
•规制行为:出口、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凡进出我国关境均管控)
2. 核心管制制度(三大制度)
1)清单基础许可制度
◦三类清单
① 常规出口管制清单:每5年调整公布,清单内物项需申领出口许可证
② 临时管制清单:临时管控特定物项(如稀土),有效期2年,期满并入常规清单或废止
③ 禁止出口清单:直接禁止出口,无法申领许可证(出口黑名单)
•规则:入管制清单→领证;入禁止清单→直接禁运
2)最终用户+最终用途风险管理制度
•发证前:风险评估,核查是否危害我国国家安全、主权、公共利益
•发证后:持续核查,追踪实际用户与用途
•违规擅自转售、变更用途:相关主体列入出口黑名单
3)军品特殊管控规则(最严格)
•双重要求:出口专营资质+强制申领出口许可证
第二部分 贸易救济措施·两反一保(⭐️高频必考)
模块一 反倾销措施(重中之重)
一、适用三大法定要件(缺一不可)
1.存在倾销事实
2.对国内竞争性产业造成产业损害
3.倾销行为与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 倾销事实认定(必考计算逻辑)
•倾销定义:正常贸易下,出口价格<产品正常价值,即构成倾销
•比价公式:出口价格<正常价值→ 成立倾销
2. 正常价值确定顺序(高频易错点)
(1)第一顺位(优先适用):出口国国内市场可比销售价格
(2)无第一顺位价格时,二、三顺位无先后顺序,任选其一
◦第二顺位:出口至第三国可比价格
◦第三顺位:原产国生产成本构成价格
【口诀】有一用一,无一二三任选
3. 产业损害三类形态(识记即可)
•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实质产业建立阻碍
4. 因果关系考点(多国倾销调查规则)
•原则:多国产品倾销,应当分案单独评估损害影响
•例外:倾销幅度、数量、竞争条件高度近似,可合并累积评估
•做题判断:绝对化表述(必须分案/必须并案)一律错误
二、反倾销调查程序
1.主管机关:商务部(唯一调查机关)
2.调查启动两种方式
◦国内产业书面申请(仅限国内产业,非任意企业,需产业代表资格)
◦商务部主动发起调查
3.流程:立案调查→初步裁定→终局裁定→行政复审
4.救济途径
◦对终局裁定不服:可直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行政复审不是复议、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三、三类反倾销实施措施(按阶段划分)
(一)临时反倾销措施(初裁后、终裁前适用)
1.措施类型: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要求进口商提供担保
2.承担主体:进口经营者
3.结算规则
◦终裁判定不征税/不追溯征税:临时税全额退还、担保解除
◦终裁判定追溯征税:适用多退少不补原则
▪多征部分:退还进口商
▪少征部分:国家自行承担,不再补征
(二)终裁两类核心措施(二选一,不得并用)
1. 征收反倾销税(最常用)
(1)征税执行机关:海关(商务部调查,海关实操征税)
(2)纳税主体:进口经营者(倾销为出口商行为,税负由进口方承担)
(3)溯及力:原则不追溯征收(仅特殊法定情形例外)
(4)期限限制:单次调查征税有效期最长5年,续征需重新调查
(5)税额上限:征税额度≤倾销幅度(可等于、可小于,严禁超额)
2. 接受价格承诺(出口商主动整改)
(1)承诺主体:出口经营者
(2)行为性质:出口商可以作出承诺,无强制义务
(3)主管机关权限:商务部可以接受、也可拒绝
(4)时间限制:初裁作出前,不得寻求、不得接受价格承诺
(5)期限规则:履约期限同样最长5年
四、反倾销核心原理记忆
•倾销:出口商低价恶意抢占市场
•反倾销税目的:抬高进口价至正常水平,救济国内产业,而非惩罚
模块二 反补贴措施(90%规则同反倾销,仅两处差异)
一、适用三大要件
1.进口产品存在专项性补贴(唯一核心区别)
2.造成国内产业实质损害/损害威胁/产业阻碍
3.补贴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二、补贴法定构成(双条件)
1.资金来源:出口国政府直接/间接财政资助(企业贷款、民间资助不算补贴)
2.实际效果:接收主体客观获得经济利益(按实际到手利益核算补贴额度)
三、专项性补贴判定(⭐️必考)
1.定义:补贴仅授予国内部分企业、部分产业、特定区域
2.属于专项补贴情形
◦定向单一企业/单一产业补贴
◦限定特定地区企业补贴
◦附门槛条件的普惠类补贴(仅部分主体达标)
3.不属于专项补贴(不得反补贴)
◦全国统一普惠财税政策(如统一降税率)
◦公共基础设施普惠建设(全体产业共用)
四、与反倾销一致+差异汇总
1.完全相同规则
◦调查机关、启动方式、损害形态、因果认定
◦临时措施、征税主体、5年有效期、多退少不补、不追溯原则
◦税额≤补贴幅度、措施二选一不得并用
2.唯一两处差异
◦构成前提:反倾销=倾销事实;反补贴=专项补贴
◦承诺主体:反倾销仅出口商;反补贴=出口商+出口国政府(政府可承诺取消补贴)
模块三 保障措施(与两反本质不同,单独记忆)
一、适用三大法定要件
1.进口产品数量大幅增加(绝对增加+相对增加均符合)
◦绝对增加:进口总量直观上涨
◦相对增加:总量不变,但占国内市场份额大幅提升
2.对已存在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严重损害威胁
3.进口增量与产业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二、与两反核心实体区别(6大差异,⭐️必背)
对比维度 | 两反 (反倾销、反补贴) | 保障措施 |
1.适用对象 | 不公平贸易行为 | 公平贸易行为均可适用 (贸易安全阀) |
2.损害程度 | 实质损害 (程度较轻) | 严重损害 (程度极高) |
3.损害形态 | 实质损害、威胁、产业阻碍(3种) | 仅严重损害、严重损害威胁 (2种) |
4.实施针对性 | 针对特定来源国 (谁违规针对谁) | 不区分产品来源国,全球统一管控 |
5.措施种类 | 关税+价格承诺 | 关税+数量限制 (无承诺制度) |
6.实施期限 | 单次最长5年 | 基础最长4年,特殊最高10年 |
三、实施规则特殊要求
1.长期实施强制要求:期限超1年,必须逐步放宽管控力度,倒逼国内产业提升竞争力
2.临时保障措施:仅提高关税,终裁不实施则临时关税全额退还
四、调查程序两大关键区别
1.初裁程序:两反初裁必经;保障措施初裁非必经,可直接终裁
2.司法救济:两反裁定可提起行政诉讼(司法审查);保障措施属于产业政策,不可行政诉讼
3.前置义务:采取保障措施前,必须给予相关出口国家充分磋商机会(两反无此要求)
| 【真题】甲乙丙三国均向我国出口某化工材料,甲国出口量最大;行业协会以进口产品相对数量增加、造成国内产业严重损害为由,申请保障措施调查。依据《保障措施条例》,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 产品无绝对进口增加,不得采取保障措施❌️保障措施数量增加包含绝对增加、相对增加两类,题干已满足相对增加要件,可启动调查。 B. 终裁决定不采取保障措施,已征收临时关税应当退还✅️终裁否定措施必要性,临时征税依据灭失,依法必须全额退还关税。 C. 可仅针对进口量最大的甲国产品加征关税、实施数量限制❌️保障措施禁止区分产品来源国,必须对所有出口国统一适用管控,不得单独针对甲国。 D. 采取保障措施前,应当给予甲乙丙三国充分磋商机会✅️保障措施针对公平贸易,前置法定磋商义务,减少国际贸易争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