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证据的法定种类(第三部分)
七、鉴定意见
(一)启动鉴定
1.原则: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注意】谁对待证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谁申请鉴定
对需要鉴定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应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例外:
待鉴定事实属于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的事实的,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二)鉴定准备
1.鉴定前提: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2.依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3.依职权鉴定:
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鉴定人。
【区别】鉴定人与证人
Ⅰ鉴定人需要秉承中立、客观的态度,且具有可代替性(与证人相区别),故适用回避制度。
Ⅱ证人获悉案情一般是在民事诉讼开始前,而鉴定人获悉案情一般是在民事诉讼开始后。
4.自行鉴定: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往往在诉讼开始之前或者诉讼中自行就某些专门性问题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出具书面意见,并将其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供:
⑴自行委托鉴定的性质:
该书面意见不是证据中的“鉴定意见”,但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准用私文书证规则。
⑵自行委托鉴定的效力:
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三)重新鉴定
1.只要对鉴定意见不服的,当事人能证明该鉴定意见存在法定瑕疵,就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2.“法定瑕疵”:
⑴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⑵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⑶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⑷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四)鉴定过程
1.鉴定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依法追究妨碍诉讼的责任。
2.鉴定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
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准许的,原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
3.完成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⑴鉴定人对鉴定意见个人负责,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盖章(私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委托机构进行鉴定的,鉴定书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公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
⑵多名鉴定人对同一问题进行鉴定,出现不同意见的,应当在鉴定意见书中分别如实注明,不能实行少数服从多数。
【区别】
Ⅰ署名——打印上去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有不同意见无须记录。
Ⅱ签名——手写或者盖章:
ⅰ评议笔录、鉴定意见书——有不同意见须如实注明;
ⅱ仲裁裁决书——有不同意见不签名。
(五)鉴定人出庭作证
1.具体情形: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
2.相关程序:
⑴人民法院收到鉴定意见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⑵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⑶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做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⑷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拒绝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3.费用承担:
⑴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
⑵但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用由鉴定人自行负担。
4.拒出后果: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的:
⑴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⑵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⑶人民法院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予以处罚。
【注意】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不存在任何除外规定。
(六)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⑴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
⑵在鉴定过程中,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2.义务:
⑴提出书面鉴定意见;
⑵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⑶出庭义务。
(七)鉴定费用的退还情形
1.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2.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
3.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的;
5.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撤销鉴定意见的:
⑴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
【注意】
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可以依法追究鉴定人妨碍诉讼的责任。当事人主张鉴定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⑵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撤销鉴定意见的。
(八)有专门知识的人
1.概念:
其又被称为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专家辅助人,是指虽然没有鉴定资格,但是其进入诉讼可以帮助认定事实,对某一方面专业领域有专门的知识的人。
2.程序:
⑴申请出庭:
当事人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由人民法院通知1至2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
庭。
【注意】
Ⅰ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需要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追加。
Ⅱ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费用应当由申请方当事人承担,而不是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区别于证人)。
Ⅲ有专门知识的人不适用回避制度(区别于鉴定人)。
⑵进行询问:
①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
②经法庭允许当事人也可以对其进行询问;
③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⑶庭审禁止:
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注意】有专门知识的人的陈述不是法定证据。
3.作用:
⑴帮助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视为当事人提出的质证意见;
⑵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视为当事人陈述。
【总结】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是帮助申请方当事人行使质证权和陈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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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部分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 诉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第四章 当事人
第五章 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 证明
第七章 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