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的要素
(一)诉的主体:当事人。
(二)诉讼标的(客体):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三)诉的理由:原告起诉并提出诉讼请求在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重点】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区分
1.诉讼标的:实体法律关系。
2.诉讼请求:基于实体法律关系请求法院作出的特定裁判。
二、诉的分类
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诉分为三类:
(一)确认之诉
1.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消极的确认之诉。
2.注意:确认的对象必须是法律关系,不能仅是事实。
(二)给付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给付内容包括:财物、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三)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通过判决消灭或变更既存的法律关系。变更内容可涉及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
【深度拓展结论】
1.诉的分类唯一依据是原告的诉讼请求。
2.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可能包含确认内容,但只要原告提出给付或变更请求,即为给付之诉或形成之诉。
3.“诉”的分类以“诉”存在为前提,非诉讼程序(如确认调解协议、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确认财产无主)不属于诉的分类范畴。
三、形成权与形成之诉(实体法融合考点)
(一)一般形成权
1.通过单方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发生效力。
2.当事人起诉仅为请求确认已变更或消灭的法律关系→确认之诉。
3.示例:《民法典》第565条规定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主义)。
(二)形成诉权
1.只能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才能变更或消灭法律关系。
2.当事人基于形成诉权提起的诉讼→形成之诉。
3.示例:《民法典》第147–151条(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撤销权);第538–539条(债权人撤销权)。
四、反诉
(一)概念
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中,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
(二)构成要件
1.主体同一性:反诉由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出。
2.牵连关系:本诉与反诉之间有牵连。
3.时间: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二审提出反诉的,法院可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双方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4.管辖: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该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牵连管辖),专属管辖除外。
5.程序同一性:本诉与反诉应适用同一程序审理。
【重点】反诉vs反驳
1.反诉:独立的诉。
2.反驳:不是独立的诉。
【重点】反诉与本诉的关系
1.反诉具有独立性。
2.本诉撤回或当事人缺席,不影响反诉的审理。
五、诉的合并与分离
(一)诉的合并
法院将两个或以上的诉合并审理和裁判。
1.主体的合并
多个当事人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典型情形:
(1)必要共同诉讼
(2)普通共同诉讼
(3)当事人死亡后,数个继承人承受诉讼
2.客体的合并
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起两个以上的诉,或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分为:
(1)单纯的合并
数个诉之间无牵连关系。法院合并审理但须分别审理、分别判决。
(2)诉的预备合并
-数个诉之间存在先后逻辑关系。
-法院按逻辑顺序审理:主诉审理结果决定是否审理预备之诉。
-情形一:预备之诉的审理以主诉得到支持为前提。
-情形二:预备之诉的审理以主诉未得到支持为前提。
(3)诉的重叠合并(选择合并)
原告基于不同诉讼标的提出同一诉讼请求。法院应依当事人主张,对诉讼标的全部或择一审理。
(二)诉的分离
1.法院将原先合并审理的几个诉分开审理。
2.原因:合并审理可能增加审理难度。
3.分离前已实施的诉讼行为,在分离后仍然有效。
知识体系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