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议制
(一)独任制与合议制的适用
1.第一审程序
(1)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2)普通程序:
-原则:合议制(由审判员组成,或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例外:基层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2.第二审程序
(1)原则: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例外(二审独任制):中级法院对以下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①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上诉案件;
②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③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3.再审程序
(1)原来是一审的:按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2)原来是二审或上级法院提审的:按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4.特别程序
(1)原则:独任制。
(2)例外(合议制):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案件。
5.督促程序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6.公示催告程序
(1)公示催告阶段:独任制。
(2)除权利判决阶段: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二)禁止适用独任制的案件
下列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1.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3.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4.新类型或疑难复杂的;
5.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
6.其他不宜独任审理的。
(三)当事人对独任制的异议权
1.法院发现不宜独任审理的,应裁定转为合议庭。
2.当事人认为违反法律规定,可提出异议。
(1)异议成立:裁定转合议庭;
(2)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二、回避制度
(一)适用对象
审判人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注意: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二)回避的法定原因
1.存在法定利害关系
(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
(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
(4)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
(5)本人或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股权;
(6)与本案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
2.有不正当行为
(1)接受请客送礼;
(2)为当事人推荐代理人、律师;
(3)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
3.参与过前审判
(1)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
(2)例外:发回重审案件,原二审程序中的审判人员不在此限。
(三)回避方式
1.自行回避
2.申请回避
3.指令回避
(四)申请程序
1.方式:口头或书面,应说明理由。
2.时间: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审理后知道的,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五)申请回避的效力
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应暂停工作(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六)回避的决定机关
1.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2.其他人员(书记员等):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决定;
3.院长担任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4.注意:书记员、执行员的回避适用审判人员的规定。
(七)救济途径
1.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可复议一次。
2.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不停止工作。
3.命题角度:审判人员回避后,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三、公开审判制度
(一)原则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向群众、社会公开。
(二)例外规定
1.法定不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2.经申请不公开
离婚诉讼;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三)注意事项
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得公开。
四、两审终审制度
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
知识体系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