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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理解核心逻辑:刑罚论的核心逻辑遵循一条时间线:刑罚的体系(有哪些刑罚)->刑罚的裁量(如何量刑)->刑罚的执行(如何执行)->刑罚的消灭(何时结束)。
一、刑罚的体系
0.理解核心逻辑:刑罚是国家惩罚犯罪的最严厉手段,分为主刑(只能独立适用)和附加刑(既可独立适用,也可附加适用)两大类。此外,还有针对特定犯罪人的非刑罚处罚措施。
1.主刑(核心特征:只能独立适用,一个罪只能判一个主刑)
刑种 | 期限 | 羁押折抵 | 特殊规则 |
管制 | 3个月—2年(数罪并罚≤3年 | 1日羁押折抵2日刑期 | 社区矫正;同工同酬;可同时适用禁止令(禁止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接触特定人);可以不剥夺政治权利 |
拘役 | 1个月—6个月(数罪并罚≤1年) | 1日羁押折抵1日刑期 | 就近执行,每月可回家1-2天;参加劳动的,可酌量发给报酬 |
有期徒刑 | 6个月—15年(数罪并罚:总和<35年→≤20年;总和≥35年→≤25年) | 1日羁押折抵1日刑期 | 最常用的主刑 |
无期徒刑 | 终身 | 羁押期限不折抵刑期,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可减为有期徒刑(实际执行≥13年) | 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算 |
死刑 | 生命刑 | 不适用 | 适用对象严格限制: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原则上不适用死刑(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
特别注意1:死刑缓期执行(死缓)制度(核心考点):
情形 | 处理结果 |
死缓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 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
死缓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且有重大立功 | 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
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 |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
死缓期间故意犯罪,但未执行死刑(非情节恶劣) | 死缓期间重新计算,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
特别注:2:限制减刑的死缓犯(《刑法》第50条第2款):
对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1)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
(2)死缓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含死缓的二年)。
2.附加刑(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附加刑 | 适用对象 | 特殊规则 |
罚金 | 贪利性犯罪为主(如盗窃、诈骗、走私、贪污、受贿等) | 1.罚金数额由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确定;2.可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3.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可酌情减少或免除;4.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
剥夺政治权利 |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犯罪 | 剥夺的权利包括: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
没收财产 |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贪利性严重犯罪 |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
驱逐出境 | 犯罪的外国人 | 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
注意:罚金与没收财产的区别
a罚金适用于贪利性犯罪(数额相对较小);
b没收财产适用于严重犯罪(数额较大)。二者可并用。
3.非刑罚处罚措施
措施 | 适用对象 | 内容 |
赔偿经济损失 | 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人 | 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责令犯罪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
训诫 | 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人 | 法院当庭对犯罪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 |
责令具结悔过 | 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人 | 法院责令犯罪人写出悔过书,承认错误,保证不再犯 |
责令赔礼道歉 | 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人 | 法院责令犯罪人向被害人或其家属道歉 |
责令赔偿损失 | 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人 | 法院责令犯罪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与“赔偿经济损失”类似) |
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 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人(主要是公职人员) | 法院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
4.记忆口诀:主刑五个不能混,管制拘役有期无期和死刑。死缓限制减刑要记清,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非刑罚措施情节轻,训诫悔过赔礼道歉加赔偿。
二、刑罚的裁量
0.理解核心逻辑:量刑是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确定对犯罪人判处何种刑罚的过程。核心考点包括: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
1.量刑情节:量刑情节分为法定情节(法律明文规定)和酌定情节(法院酌情考虑)。以下重点掌握法定情节中的核心制度。
(1)累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
类型 | 成立条件 | 法律后果 |
一般累犯 | 1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2前后罪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内;4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成立累犯 | 应当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不得适用假释;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累犯,可以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
特殊累犯 | 前后罪属于同一类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三类(注意:前后罪类型相同即可,不要求罪名相同,也不受5年时间限制) | 同上 |
特别注意:
a刑罚执行完毕包括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成立;
b假释期满后,视为刑罚执行完毕,可以成立累犯;
c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不成立累犯(因为没有被执行过有期徒刑)。
(2)自首: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准自首)
a类型
类型 | 成立条件 | 法律后果 |
一般自首 | 1自动投案(犯罪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有关负责人员投案);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特别自首(准自首) |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注意:必须是不同种罪行,否则可能仅成立坦白) | 同上 |
b自首的常见问题:
“自动投案”的认定 | 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
“如实供述”的认定 | 供述后又翻供的,不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
共同犯罪的自首 | 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
(3)坦白与立功
a对比
制度 | 定义 | 法律后果 |
坦白 | 犯罪嫌疑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以从轻处罚;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一般立功 | 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重要线索侦破其他案件;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重大立功 | 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协助抓捕重大犯罪嫌疑人(同案犯或他犯);有其他重大贡献 |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b立功的核心规则:
揭发“他人”犯罪 | 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才构成立功; 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属于自首或坦白的范围,不构成立功。 |
共同犯罪中的立功 | 在共同犯罪中,交代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属于如实供述的必要内容,不构成立功; 但交代同案犯的其他犯罪事实(非共同犯罪),可构成立功 |
协助抓捕同案犯 | 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或者当场指认、辨认同案犯,或者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同案犯的,属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 |
(4)自首、坦白、立功三者关系:
a自首与坦白的关键区别:是否主动投案。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首;被动归案+如实供述=坦白。
b自首+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比单独自首或立功从宽幅度更大)。
2数罪并罚
情形 | 并罚规则 | 核心公式 |
判决宣告前犯数罪 | 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 | 上限≤总和刑期,下限≥最高刑期 |
发现漏罪 | 将新发现的漏罪与原判刑罚并罚,再减去已执行刑期 | 先并后减 |
又犯新罪 | 将原判刑罚减去已执行部分,再将剩余刑期与新罪所判刑罚并罚 | 先减后并 |
数罪并罚的刑期限制: a管制:最高不超过3年; b拘役:最高不超过1年; c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超过20年;总和刑期35年以上的,最高不超过25年。 |
3.缓刑
(1)适用
适用条件 | 禁止情形 | 法律后果 |
1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2犯罪情节较轻;3有悔罪表现;4没有再犯罪的危险;5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 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
(2)撤销
a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发现漏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b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3)缓刑与假释的区别:缓刑是判决时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假释是执行过程中附条件提前释放。
三、刑罚的执行和消灭
0.理解核心逻辑:刑罚的执行是将判决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过程;刑罚的消灭是刑罚权因法定事由而归于消灭。核心考点包括:减刑、假释、追诉时效。
1.刑罚的执行
(1)减刑:减刑是司法机关依法对服刑人员通过变更原判刑罚,减轻其刑罚的行刑制度。
适用对象 | 可以减刑的条件 | 应当减刑的条件(重大立功 | 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下限 |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2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3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4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5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 | 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少于原判刑期的1/2;2无期徒刑:不少于13年(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3限制减刑犯:减为无期的≥25年,减为25年有期的≥20年;4死缓犯:不少于15年(从死缓期满之日起计算)。 |
注意:
a减刑≠改判:减刑是在原判决基础上减轻刑罚,改判是撤销原判决重新作出判决。
b减刑≠减轻处罚:减刑属于刑罚的执行,减轻处罚属于刑罚的裁量。
c缓刑犯的减刑:原则上不适用减刑;但若有重大立功,可以减刑(即缩短缓刑考验期)。
d减刑程序: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裁定予以减刑。
(2)假释: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附条件提前释放的制度。
a适用
适用对象 | 实质条件 | 禁止适用对象 | 假释考验期 |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分子 |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假释后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1累犯;2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 有期徒刑: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10年。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
b假释的撤销:
-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c减刑与假释的核心区别:
对比维度 | 减刑 | 假释 |
性质 | 刑罚执行中的刑期减少(仍在服刑) | 附条件提前释放(离开监狱) |
适用对象 | 管制、拘役、有期、无期 | 有期、无期(管制、拘役不适用) |
法律效果 | 实际服刑时间缩短 | 出狱后在社区接受监督 |
限制减刑/假释 | 死缓限制减刑犯有特殊下限 | 累犯、特定暴力犯罪10年以上不得假释 |
记忆口诀:减刑有期过半数,无期十三年是底线;假释累犯不能用,八类重罪十年禁。
2.刑罚的消灭
(1)定义:刑罚消灭,是指因法定事由的出现,导致国家对犯罪人的刑罚权归于消灭。刑罚消灭事由主要包括:超过追诉时效、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等。
(2)追诉时效: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该期限,司法机关不再追诉。
a适用条件:
法定最高刑 | 追诉时效期限 | 举例 |
不满5年有期徒刑 | 5年 | 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 |
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 | 10年 | 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的犯罪 |
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15年 | 最高刑为12年有期徒刑的犯罪 |
无期徒刑、死刑 | 20年 | 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
b追诉时效的计算:
一般犯罪 | 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
连续犯、继续犯 | 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追诉时效的中断(重新计算) | 在追诉时效期间内又犯新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
追诉时效的延长(不受时效限制) |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时效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
(3)赦免
赦免是国家对犯罪人免除刑罚的制度,分为大赦和特赦。我国目前只有特赦制度。特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
3.重要知识点记忆:
(1)死缓与死刑立即执行的区别:死缓是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不是独立的刑种。死缓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期满减为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减为25年有期徒刑;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核准执行死刑。
(2)限制减刑的适用对象: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因八类严重暴力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有组织暴力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
(3)累犯与缓刑、假释的关系:累犯不得适用缓刑,不得适用假释,且应当从重处罚。
(4)自首与坦白的核心区别: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首;被动归案+如实供述=坦白。
(5)立功的核心要点: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不构成立功;揭发同案犯的其他犯罪,构成立功。
(6)数罪并罚的计算:漏罪“先并后减”,新罪“先减后并”。注意死刑、无期徒刑吸收其他主刑的规则。
(7)减刑与假释的禁止性规定:累犯和特定暴力犯罪10年以上不得假释,但可以减刑。
(8)追诉时效的陷阱:连续犯、继续犯的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起算;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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