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开始学习第三品观六情品,所谓六情即六根,由六根照了六尘,引发六识。本品主要破“眼根见”者,眼根见好色生贪,见恶色生嗔,见不好不恶色生痴,三毒发三业,往来六趣。大集经:“若眼能见色,乃至意能知诸法,是人流转生死。”由此了知诸法自性不可得,非眼根所能见到。众生所见只是因缘和合之假相,并非六根或者六识直接认识了知事物本体。
品关联为上两品求生灭去来不可得,便认为:能见诸法无生灭去来,应有能见之眼,所见之境。今明既无生灭去来,哪有能见所见。上破于生灭,今泯于境智。
庚一(破处——观六情品)分二:一、以理证广说;二、以教证总结。
辛一(以理证广说)分二:一、说他宗;二、破彼宗。
眼耳及鼻舌,身意等六情,
此眼等六情,行色等六尘。
有部宗认为:眼耳以及鼻舌身意六情是存在的(六情又叫内六处或六根),此眼等六情分别行于色声香味触法六尘(六尘又叫做外六处或六境,古时经常称六尘)。
关于何者能见不同宗派有不同理解,《俱舍论》中讲到有部宗为根见派,认为根能见色法,经部为识见派,是识来见色法。而世亲菩萨分析若根见,它是色法,色法如何取境?若识见,识没有形状方位,为何不能看墙壁后的东西?故认为是根在取境,识来了别。从名言中分析世亲菩萨的观点极为应理,与因明所讲一致,即第一刹那根取境,第二刹那根识了别,而真正分别的识为意识,可以取总相,五根识取现量境。而中论中所分析的并不是名言中是根见还是识见,而是抉择无有能见所见,此见并非自性之见而是名言假立。
壬二(破彼宗)分二:一、以理证广说破他宗;二、以此理类推其他。
癸一(以理证广说破他宗)分二:一、破眼为见者;二、破识为见者。
子一(破眼为见者)分二:一、推理;二、观察是否见者。丑一(推理)分三:一、立宗;二、立正因;三、摄义。
寅一(立宗):
是眼则不能,自见其己体。
若不能自见,云何见余物?
中观宗驳斥说:你们认为眼根能见到色法,眼根、色法两处都存在,但这种观点根本不合理,因为这样的眼根不能自己见到自己的本体。如果眼根不能自己见自己,那你们为何说它能见到其余的事物(色法)呢?
这里中观提出的反驳依据是既然是自性的见为何只能见他不能见自。我们初听这个论点好像感觉有点怪,因为从来都没有想过见怎么还能见自己呢?但仔细思维见是一种了别的功能,一个法能见另一个法,两个法为何他体能见自体却不能见,如果是自性的见应不分自体他体都能见,所以核心逻辑是这个。关于见自和见他的问题,从唯识宗的角度见只能自见,无法见他,因为他体的事物不相关无法产生作用和联系,所以通过明知因和俱缘定因来安立万法唯心。
此处我们通过应成派不共三因再来破斥。1、汇集相违因,中观宗说:“眼根不能见他物,以不能见自性故,如瓶”。因为对方所谓的“见”是自性成立的见,既然自性成立,它就应该能见自、见他。对方反驳:你们的因是不定似因,不能见自不一定不能见他法。2、根据相同因,中观论师说:若不能见自己也能见他物,则柱子和瓶子也应成立见到余物,因不见自己也能见到他物故。对方反驳:(1)这是缘起的规律,瓶子见不到自己,也见不到其它的东西,因为它没有见色法的能力。(2)眼根上具足见他物的能力,瓶子就没有见他物的能力。(3)现量见故。瓶子不能见自己也不能见别的东西,这是现量见到的,是世间共认的,眼识见不到自己但能见到其它的事物,这也是现量见到的,是世间共认的。3、能立等同所立,(1)针对缘起规律,若是名言假立不用破斥,若是自性实有的缘起规律,并不成立。(2)针对见他物的能力,如果眼根和能力是一体,眼根本身就具备能见色法的能力,不需要观待光明等其它的因缘就能见。如果眼根和能力之间他体,就成了能力见色法,而不是眼根见色法。(3)针对现量见,现量是分别心的境界,在胜义中非正量。唯有瑜伽现量是真正的量。
寅二(立正因):
火喻则不能,成于眼见法。
去未去去时,已总答是事。
这时有部宗举出了一个火的比喻,想以此建立眼根能见他法的观点。他们辩驳说:虽然眼根不能见自己,但可以见其它色法,就像火虽然不能燃烧自己的本体,因为其本体就是火,但却可以燃烧木柴、衣服、房屋等他物,所以你们中观派的观点不能成立。
中观宗驳斥说:用这个火的比喻并不能成立眼根能见其它色法的观点。用第二品中的已去、未去和去时的推理,就已经总的答复了不能见的道理。已去无有去,未去亦无去,离已去未去,去时亦无去。的推理进行遮破。这一颂是抉择已去、未去、正去的道路上都无有去。将颂词中的“去”改为“燃”,即可抉择已燃、未燃、正燃的木柴上都没有燃。
注火喻在名言中不能烧自己,可以烧他物,这是对的;但这里破斥的,是在胜义谛中有一种见他物的眼根,而你们的火喻是名言中的比喻,名言中的比喻不能抉择眼根在胜义中成立。
这个比喻的其他问题中论疏中也有阐述,1、悬合破,眼是悬嘱,火与薪合方能烧。因此不应举合而救离。2、非他破,若谓薪火皆是色法,应当是自烧。而不是烧他。若是烧他,何不烧非色之声等法?火既不能烧声等非色法,故火喻不成。因此眼能见他,亦是见自家所对色,此是自见而非见他。若是见他,何不见声音等非色之法?既然不见他,即是自见而已。3、一异破:离眼有色,是眼与色异。而离薪无火,是火与薪一。故不应以一救异。
寅三(摄义):
见若未见时,则不名为见,
而言见能见,是事则不然。
第一种解释是作为前两个颂词之总结,对方认为眼根能见色法,所以是自性见者。我们通过上面两颂已经破了对方观点:一、眼根不能自见,所以不能见他。这是以立宗的方式说明自性的见者应该能见一切法,如果不能自见,就不可能有见的自性。二、遮破火喻的能立且建立正因,即以过去、现在、未来三时的观察遮破了火能烧他物的观点,以此也说明了眼根不可能见到他法。本颂是摄义:见者若不能见色,那就不是见者,如果还说它能见色则不合理。
第二种解释提出其他遮破方式,如果对方还认为眼根能见色,那眼根见的时候叫见者,不见的时候就不能叫见者,比如在黑暗当中或者闭眼的时候,眼根就见不到色法,这个时候它就不能叫见者。这样眼根并非恒为见者,它有见和未见的差别。不是恒为见者就不是自性见者,不是自性见者还说见者能见就不合理。
丑二(观察是否见者):
见不能有见,非见亦不见。
如果眼根是见者,那么安立见者需要一个见法(见的行为),见者见外境还要有一个见法,这样就有了两种见的行为。如此一来,就会有两种所见,也会有两种见者。所以眼根如果本身是见者,就不能再有第二个见,但如果没有第二个见,单独一个见者就不能有见外境的行为,又会有这个过失。第二种情况,如果眼根作为非见者来见,也不合理,因为如果眼根本身不能见,它就不能成为见者,既然如此,它见色法的说法也不能成立。
子二(破识为见者)分三:一、以前面理证而破;二、以其他理证而破;三、摄义。
丑一(以前面理证而破):
若已破于见,则为破见者。
现在开始阐述识见色法同样有上述问题。对方认为:眼根并不是见者,眼识才是真正的见者。中观宗驳斥说:若已遮破了眼根见色,则这些推理也可以作为破眼识为见者的方法。我们用同样的推理就可以遮破,即把“是眼则不能,自见其己体。若不能自见,云何见余物?”“火喻则不能,成于眼见法,去未去去时,已总答是事。”中的“眼”换成“识”,改为“是识则不能,自见其己体。若不能自见,云何见余物?”“火喻则不能,成于识见法,去未去去时,已总答是事。”
丑二(以其他理证而破):
离见不离见,见者不可得。
以无见者故,何有见可见?
中观宗破斥道:不论离开见法(见的行为),还是不离开见法,见者都了不可得,因为没有见者的缘故,如何会有见法和可见(所见)呢?
如果见者离开了见外境的行为,见者就不能成立。为什么呢?因为没有见的行为而能见色法的情况在世界上根本找不到,如同石女的儿子一样。既然见者见不到外境,那就不能成为见者。
如果见者不离开见的行为,见者也不能成立。用前面破去和去者的推理,把“去”改为“见”即可推知:如果见者不离开见法,就会有两种见法,一是安立见者的见法,即见者本身具有的见法,另一个是见者见外境的见法。如果有两种见法,就会有两种见者的过失。
丑三(摄义):
见可见无故,识等四法无。
近取等诸缘,云何当得有?
因为见法、可见(所见)不存在的缘故,其结果识等四法(识、触、受、爱)也不可能存在。既然如此,近取以及“等”所包括的有、生、老死等诸缘又怎么会存在呢?不可能存在,因为它们的因不存在之故。
如果没有见法,就不会有眼识、触、受、爱这四法。但任何人都可以亲自体会到这四法,我们不能诽谤现量,所以这四法是存在的。如果此四法存在,则此四法的因缘一定要成立,有果必有因,所以见法成立。言实事的论师还进一步提出:如果没有识、触、受、爱,就不会有取缘起支。四取即我语取、戒禁取、见取、欲取。如果没有识、触、受、爱就不会有四取,但取一定要有,因为流转轮回是现量见到的,只要承认有轮回就应承认有四取,以及四取前面的爱、受、触、识等等,所以一切法都可以成立。
所谓我语取即欲界、色界、无色界三界的人我执归纳在一起叫我语取。戒禁取即非因认为是因,部分的因当成全部的因。见取即五见中除了萨迦耶见和戒禁取见以外,其他的三种见归纳在一起叫见取。欲取即除了以上三种烦恼以外的欲界烦恼叫欲取。此在俱舍论第五品有详细阐述。
中观师破斥道:如果识、触、受、爱、取能成立,则你们的见解就能成立,但你们的能立一样都不成立。因为识、触、受、爱、取都是有为法,既然是有为法,就必须有生、住、灭,若有生住灭,那么请问是怎样生的?是自生、他生、共生还是无因生呢?利用这些方式进行推论,就可以让触、受、爱、取成立的立论显得不堪一击。既然四取等诸缘不成立,又怎么能说有呢?
癸二(以此理类推其他):
耳鼻舌身意,声及闻者等,
当知如是义,皆同于上说。
对于耳鼻舌身意五根、声音等五境,以及闻者等五识,应当了知,这些法不存在的道理,皆等同于上面所说的遮破眼根(眼识)见色法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