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现代汉语词典》对档案的定义是:分类保存以备查考的文件和材料。二者相较,档案法所称档案的概念,其内涵较大,外延较小。档案法要规范的档案,不仅是保存备查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而且是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只有属于这个范围内的档案,才是档案法要规范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