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办收受烟酒类案件,要精准把握“纪、法、罪”三类评价标准的分层递进关系,树牢“风腐同查”意识,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现将有关笔记内容整理如下,仅供学习参考,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查处收受烟酒行为,首要在于精准区分违纪“受礼”与违法“受贿”的界限。实践中,关键在于把握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1.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受礼)
➤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等所送烟酒,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但无具体请托谋利事项。这类行为属于“风腐一体”中风的问题,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处理。认定时,以2012年12月为时间节点,此前发生的一般定性为违反廉洁纪律,此后发生的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认定,适用《条例》廉洁纪律条款处理。
【注意】违纪“受礼”的认定要件→把握“两个情形”
对于无具体请托事项的受礼行为,需严格把握以下两种情形:
“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收受对象为管理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下属单位或个人、工作业务范围内私营企业主等与行使职权相关的人员。注意不以实际产生后果为构成要件,即只要具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就应禁止。
“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收受对象为上述特定关系人以外的人员时,需综合当地经济水平、传统习俗、礼品价值等判断。一般标准为双方是否属于无利益纠葛的亲属朋友、金额是否较小、是否双向互赠且基本对等。若单向收受且价值悬殊,即可认定。
2.认定为受贿违法或犯罪
➤收受烟酒的同时,存在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或承诺谋取利益的行为,无论金额大小,均构成受贿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当金额或情节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一般为三万元以上,特殊情形除外)时,同时构成受贿犯罪。
➤对于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所送财物,同时符合“可能影响职权行使”和“价值三万元以上”两个条件的,可依照司法解释规定,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认定构成受贿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
【注意】认定受贿犯罪,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不能因实物灭失而一概不按犯罪处理。
★证据收集:全面收集行受贿双方供述、谋利事项的证据(承诺、实施、实现)、受贿人对烟酒价值主观认识(是否明知价格、品牌)、烟酒来源及去向的客观证据(购买记录、支付凭证、监控),等等。
二、烟酒价值如何认定
烟酒价值的认定是实践难点,应根据实物状态和证据情况分类处理:
情形一:实物尚存
情形二:实物灭失但价值相对明确
情形三:实物灭失且价值不明确
情形四:公职人员知悉或指定购买
三、涉案款物如何处理
1.因受礼或受贿暂扣或扣押的烟酒实物
➤应予以收缴(违纪)或没收(违法)。
2.收取烟酒提货券、烟票,或具有其他可认定烟酒价值的情形
➤经组织认定相应价值后,应收缴(或没收)其违纪违法所得。
➤也可以根据烟酒或票券价值价格,追缴并处置等额钱款。
3.烟酒已经灭失
➤若收受烟酒行为已被认定为违纪或违法,即使因价值无法确定而未在事实材料中认定具体数额,被审查调查人主动上交相应钱款的,应作为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或没收)。
➤若经查核,该行为不构成违纪违法,被审查调查人主动上交的,可根据《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第二条规定,采取由被审查调查人本人撰写书面说明材料后对自述事实所涉财物作登记上交处理。
以上笔记内容仅供学习参考
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