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赔偿的概念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存在过错等原因造成的损害,给予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一)国家赔偿的特征
1.责任主体是国家
(1)侵权行为由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实施,但赔偿责任由国家承担。
(2)赔偿费用来自国库。
(3)具体赔偿义务由具体国家机关履行,形成“国家责任,机关赔偿”的特殊形式。
2.赔偿对象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
(1)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2)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
(3)司法赔偿涵盖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在行使职权时的赔偿责任。
二、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现行《国家赔偿法》采用多元归责原则。
(一)过错归责
1.适用范围:事实行为。
2.判断标准:以理性第三人的合理注意义务为标准。
3.未尽合理注意义务造成损害→有过错→赔偿。
4.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无法避免损害→无过错→不赔偿。
(二)结果归责
1.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刑事诉讼法》中的逮捕和判决行为。
2.判断标准:只看最终结果,不看过程。
-口诀:“不看事中看事后,没事关了就要赔。”
-若最终确认公民无罪,但曾采取逮捕措施或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并实际执行→国家应赔偿。
4.特别规定——刑事拘留的归责:
(1)违法刑事拘留:适用违法归责,判断是否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2)超期拘留:适用结果归责。
-合法拘留后超期羁押,最终确认无罪→赔偿整个拘留期间(包括法定期限内部分)。
(三)违法归责
1.适用范围:除事实行为、错捕、错判外的其他国家赔偿行为。
2.判断标准: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违法→赔偿;合法→不赔偿。
3.违法的具体情形: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2)虽无明确规定,但违反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3)未履行对特定人的职责义务。
(4)滥用职权或未尽合理注意义务。
(四)归责原则汇总表
三、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1.侵权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国家机关委托的组织及个人。
2.国家不能因行为主体不是自身而免除责任。
(二)行为要件
1.被害行为必须是与执行职务有关的行为,包括:行使权力行为与非权力行为、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作为与不作为。
2.判断是否属于执行职务行为的四个标准:
(1)职权标准:是否在法定职责权限内实施(包括越权、滥用职权)。
(2)时空标准:是否在履行职责的时间、空间范围内。
(3)名义标准:是否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身份、名义实施。
(4)目的标准:是否为实现法定职责、维护公共利益。
判断时应综合运用上述标准,不可孤立使用。
(三)损害结果要件
1.必须造成特定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
2.无损害不赔偿;损害对象为普遍对象时,国家不赔偿。
(四)因果关系要件
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逻辑联系: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逻辑。
2.直接相关性:依一般人的经验和理解,行为与结果之间有牵连。
实质理解:因果关系是国家机关与受害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例:警察未制止殴打行为,违背对受害人的特定义务→受害人无法向加害人求偿→国家应赔偿(有间接因果关系即可)。
知识体系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