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督促程序(支付令程序)
(一)概念
督促程序是非讼程序,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无争议的金钱、有价证券给付案件,债权人无需起诉,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不解决实体纠纷。
(二)支付令流程
1.适用前提:债权债务无纠纷,债务人认账但不还钱
2.债务人收到支付令的3种后果
◦15日内还钱:程序终结
◦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形式审查异议成立→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失效,自动转入诉讼程序(债权人明确不同意起诉的除外)
◦15日内既不还钱也不提出异议:支付令产生强制执行效力,法院可强制执行
3.支付令效力关键区分
◦生效时间:法院作出之日起即生效(效力:催促债务人还钱)
◦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15日内未还钱、未提异议,才产生强制执行效力
(三)申请支付令的5个必备条件
1.请求给付标的:仅限金钱或有价证券
2.给付内容:已到期且数额确定
3.债权人无对待给付义务(例:买卖合同中,卖方已交货,无未履行的义务,才可申请支付令;未交货则不可)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允许:直接送达、留置送达
◦禁止:公告送达(无法保障债务人异议权)
5.债权人未申请诉前保全
(四)支付令与担保人的关系
1.向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无约束力
2.债权人不得单独向担保人申请支付令(担保关系依附于主债权,权利义务不直接明确)
(五)管辖法院
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无论标的额大小,一律基层法院)
(六)法院应当终结督促程序的情形
1.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无论起诉债务人还是担保人,一律终结)
2.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
3.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
(七)债务人异议的规则
1.形式审查:法院不审查实体纠纷,仅审查是否为书面形式、是否针对债权债务本身
2.异议要求:必须书面,口头异议无效
3.不构成有效异议的情形:
◦仅提出缺乏清偿能力
◦要求延缓履行期限
◦要求变更履行方式(如以物抵债)
4.债务人起诉的效力区分:
◦向作出支付令的法院起诉:视为有效书面异议
◦向其他法院起诉:不影响支付令效力
(八)仲裁协议与督促程序的关系
1.仲裁协议仅禁止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不禁止申请支付令(无纠纷时,督促程序不受仲裁条款限制)
2.债务人提出有效异议、支付令失效后,因存在纠纷,需按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转入诉讼程序
| 【案例1】大三公司欠五月公司货款,海伦公司提供担保,到期未付,五月公司申请法院对大三公司发出支付令。支付令发出后,五月公司将海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承担担保责任。 A. 支付令对大三公司有约束力,对海伦公司无约束力✅️ B. 支付令对大三公司、海伦公司均有约束力❌️支付令仅对债务人有效,对担保人无约束力 C. 五月公司对海伦公司起诉,不影响支付令效力❌️债权人提起诉讼,无论起诉债务人还是担保人,均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失效 D. 五月公司对海伦公司起诉,法院应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失效✅️ |
二、公示催告程序
(一)概念
非讼程序,适用于可背书转让的票据遗失、灭失、被盗,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由票据最后持有人申请,法院公示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无申报则作出除权判决,不解决实体纠纷。
(二)完整流程
1.申请:票据最后持有人向票据支付地基层法院申请
2.法院受理后操作:
◦立即向支付人(银行)发出停止支付通知
◦3日内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
3.两种结果
◦有人申报权利:法院通知申请人查验票据→票据不一致,驳回申报;票据一致,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票据纠纷
◦无人申报/申报被驳回:申请人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作出)
4.除权判决效力:
◦宣告原票据无效
◦申请人持判决向银行请求付款
◦无强制执行效力,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5.审判组织:
◦公示催告阶段:审判员独任审理
◦除权判决阶段:合议庭审理
6.利害关系人救济:
因正当理由未申报权利,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
(三)核心记忆点
1.公示催告程序非诉讼程序,不解决纠纷,不适用调解、辩论、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
2.除权判决需依申请作出,无强制执行力
3.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期限:除权判决作出前均可
| 【案例1】甲公司、乙公司住所地均在S市D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纠纷由S仲裁委仲裁。乙公司逾期未还款,甲公司向S市D区法院(债务人住所地基层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应如何处理? A. 不予受理❌️ B. 受理并发出支付令✅️ C. 先审查仲裁协议,再决定是否受理❌️ D. 告知甲公司申请仲裁❌️ 解析:仲裁协议仅禁止诉讼,不禁止无纠纷的督促程序,法院应受理并发出支付令 【案例2】甲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付款,乙公司取款时发现,丙公司已申请公示催告,公告期满无人申报,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乙公司的救济方式?A. 将汇票退还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票据被宣告无效,乙公司作为后手可向前手甲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 B.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非讼程序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 C. 申请再审❌️非讼程序不适用再审 D. 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 |
(五)非讼程序通用记忆方法
1.一律非讼: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均不是诉讼程序
2.一律不解决纠纷:出现纠纷即终结程序,告知当事人诉讼/仲裁解决
3.一律禁止:调解、辩论、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实体审查
4.核心逻辑:法院形式审查→无纠纷,按申请人意愿处理;有纠纷,终结程序
三、执行程序
(一)执行程序基础
1.执行根据: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法院承认的外国法院判决/仲裁裁决
2.执行启动:
◦原则:申请执行
◦例外(移送执行):
① 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
② 民事制裁决定书
③ 刑事附带民事裁判
④ 公益诉讼生效裁判
3.申请执行时效:2年,可中止、中断;超过时效法院仍受理,义务人提出时效抗辩的,驳回执行申请
(二)执行管辖(核心区分)
1.一审法院/同级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诉讼程序作出的文书(判决、裁定、调解书)
2.作出文书的法院/同级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非讼程序作出的文书(支付令、实现担保物权裁定)
3.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
4.管辖特殊规则:
◦多法院有管辖权,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后立案法院:撤销案件(诉讼中是移送管辖)
◦管辖异议: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出
◦执行管辖法定,无协议管辖、应诉管辖
(三)执行阻却
1. 执行担保
•适用场景:执行中,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暂缓执行
•暂缓执行期限:与担保期限一致
•恢复执行情形:
① 暂缓执行期内,被执行人/担保人转移、隐匿担保财产
② 暂缓执行期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
2. 执行和解
•执行中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执行程序中止
•义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四)执行救济(⭐️核心难点)
1. 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主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理由:执行行为/程序违法(未主张实体权利)
•救济:异议被驳回,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2.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主体: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
•审查结果:异议成立→中止执行;异议不成立→驳回
•后续救济:(⭐️核心判断方法)
执行异议之诉细分
① 法院中止执行:申请人提起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申请人;被告:案外人)
② 法院驳回异议:案外人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案外人;被告:申请人)
◦情形1:判的和执行的一致→原判有错,申请再审
◦情形2:判的和执行的不一致→与原判无关,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证明责任:案外人承担,证明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利
(五)案外人救济终极判断方法
1.模型一:判的≠执行的(判决金钱,执行财产)
◦无第三人撤销之诉、无再审
◦只能提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异议结果(中止、驳回)→执行异议之诉
2.模型二:判的=执行的(判决特定财产,执行该财产)
◦可提第三人撤销之诉、可提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记忆口诀:掐头去尾
① 留头(第三人撤销之诉)→去尾(不得申请再审)
② 去头(放弃第三人撤销之诉)→留尾(申请再审)
◦核心规则: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不能同时适用
【案例1】法院判决陈某清偿张某20万,执行中法院查封陈某古董花瓶,案外人安某对花瓶主张权利。A. 安某有权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B. 安某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判决还钱,未涉及花瓶,未侵犯安某权利,不得提三撤 C. 异议被中止/驳回后,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D. 异议被中止/驳回后,可申请再审❌️判的与执行的不一致,属于模型一,不得申请再审
【案例2】张某、陈某争议花瓶所有权,法院判决花瓶归张某,执行中案外人安某主张权利,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A. 安某可提供担保请求中止执行✅️ B. 安某可提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异议成立中止执行✅️ C. 异议被驳回后,可申请再审❌️已提三撤,按“留头去尾”,不得再审 D. 异议被驳回后,不得申请再审✅️
【案例3】张某、陈某争议花瓶所有权,法院判决花瓶归张某,执行中安某提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被驳回。A. 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判的与执行的一致,属于模型二,不得提执行异议之诉 B. 可向上级法院复议❌️并非执行行为异议,不适用复议 C. 可申请再审✅️ D. 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已提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按“去头留尾”,不得提三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