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概述
(一)政府信息定义: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核心判断标准:
1.主体:行政机关。
2.行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
3.形式: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现有信息。
(三)重要注意点:
1.排除范围:党务信息、立法信息、公安侦查等司法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
2.现有信息:行政机关提供的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
3.存储形式:与存储介质(纸质、胶卷、磁盘等)无关,只要可有效读取即可。
二、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
基本原则:实行“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原则。
(一)一般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机关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的,由保存机关负责公开。
(二)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信息:由制作或最初获取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三)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法以自己名义履职的,可负责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四)共同制作的信息:
1.公开主体: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2.内部程序:牵头机关可征求其他机关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逾期未提意见视为同意公开。
(五)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高校、会计师协会等,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适用本条例。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核心原则: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
(一)绝对不公开:
1.国家秘密。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三安全一稳定”)。
(二)原则上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1.实体规则:不公开为原则。例外:①经权利人同意;②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2.程序规则:
(1)征求意见: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
(2)处理结果:
-第三方同意→公开。
-第三方不同意且有合理理由→不公开。
-第三方不同意,但行政机关认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以决定公开,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三方逾期未提意见→由行政机关权衡判断(既非同意,也非拒绝)。
(三)可以不公开(内部事务信息):
1.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信息。
2.关键例外:若此类信息对外部产生约束力,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则应当公开。
(四)可以不公开(过程性信息):
1.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
2.法理基础:保护行政决策过程,避免不成熟信息提前公开。
3.区别于内部信息:过程性信息是决策形成中的材料,内部信息是纯粹管理事务。
(五)可以不公开(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1.一般规则:不予公开。
2.特别通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应通过卷宗阅览权(依据特别法,如《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获取,而非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六)公开审查机制:
1.建立健全审查机制,依法定密。
2.不能确定是否公开时,应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
(一)主动公开
1.范围: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决策的信息。具体包括“三定方案”、规章文件、规划统计、财政预决算、行政许可/处罚结果、公务员招考等15类信息。市县级政府还需公开征地、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等;乡镇政府还需公开农业农村政策、宅基地使用等。
2.方式:政府公报、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3.场所:
(1)法定场所: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
(2)可选场所: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等。
4.程序:
(1)编制并更新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
(2)期限: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3)保密审查:公开前必须进行保密审查。
(二)依申请公开
1.申请:
(1)形式:书面形式(信件、数据电文);确有困难可口头申请,由行政机关代为填写。
(2)内容:①申请人身份信息;②信息的名称、文号或特征描述;③获取形式要求。
(3)无需说明用途:取消了“三需要”的限制。
(4)需提供身份证明:防止滥用。
2.答复:
(1)收到申请之日:当面提交→提交之日。邮寄签收→签收之日;平信→确认之日。互联网/传真→双方确认之日。
(2)答复期限:当场答复(能当场则当场)。不能当场→20个工作日内;经负责人同意可延长最长20个工作日。时限扣除: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的时间不计入。
(3)答复类型:
-内容不明确→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视为放弃申请。
-信息不存在→告知不存在。
-决定不公开→告知不公开并说明理由。
-非本机关负责→告知并说明理由,能确定负责机关的应告知其名称和联系方式。
-重复申请→告知不予重复处理。
-可以公开→提供信息或告知获取方式、途径、时间。
(4)特殊处理:
-区分处理:含有不公开内容但能区分的,提供可公开部分并说明理由。
-提供形式:按要求形式提供;成本过高或危及载体安全,可安排查阅、抄录。
-费用:原则上不收费;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收取信息处理费。
-已主动公开:告知获取方式、途径,不能直接拒绝。
-档案问题:行政机关档案机构保管的适用本条例;已移交国家档案馆的,依照档案管理规定。
3.防止滥用:
(1)数量、频次超限:可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可不予处理;理由合理但无法按期答复的,可确定延迟期限。
(2)形式为信访等:告知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3)要求加工、分析: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五、信息更正程序
1.适用情形:申请人认为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
2.处理:有权更正的机关审核属实→予以更正并告知;不属于本机关职能→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并告知,或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提出。
六、监督和保障
(一)举报: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主动公开或不依法答复处理,可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二)提起行政争议: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主动监督: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可督促整改、通报批评,或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知识体系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