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
第一节 公司资本制度概述
(一)公司资本
即注册资本,又称股本,是指由公司章程确定的全体股东认缴或实缴的出资总额。
(二)公司资本的基本特征
①仅指来源于全体股东出资构成的那部分公司资产。
②公司资本数额是由公司章程规定、并经注册登记后确定的。
③公司资本的所有权归属于公司法人,而非股东。
④公司资本“为一定不变之计算上数额”,若欲变动其数额,须履行严格的法定增资或减资程序。
公司资本,是注册资本的简称,又称股本,是指由公司章程确定的全体股东认缴或实缴的出资总额。股本若欲变动其数额,须履行严格的法定增资或减资程序。
(三)公司资本的意义
①公司资本是公司得以成立并运营的物质基础;
②公司资本是公司承担其债务责任的基础。
(四)与公司资本相近的概念
(1)注册资本:又称核准资本或者名义资本,仅为公司登记时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属于公司资本的一部分,范围较窄。
(2)公司资产:既包括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即公司资本),也包括由公司对外发行债券、向银行贷款等以负债形式形成的公司财产。
公司资产的外延涵盖公司资本、注册资本、发行资本等概念,因此在所列选项中外延最宽泛。
公司资产的具体形态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货币资产、实物资产、不动产甚至无形资产等等。
与公司资本相比,两者除内涵不同外,公司资产的规模、具体形态等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变动、增减较快,这种变动一般不受法律的限制;而公司资本是章程确定的数额,增减或者减少注册资本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
(3)公司净资产:是指公司资产总额减去公司负债总额后的余额。
(五)法定资本制(核心内容是“资本三原则”)
法定资本制的核心内容是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及资本不变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资本总额做出明确的规定,而且,由章程规定的资本总额必须由发起人和认股人全部认足并缴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目的是: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行为。
(2)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注意保持与其注册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其目的是: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公司有足够的偿债能力,以达到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维护公司信用基础的目的;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股东对盈余分配的过高要求而可能导致的公司资本的实质性减少。
(3)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
目的是:一是为了防止公司因随意减资而危及债权人的利益,二是为了避免出现因资本过剩而带给股东的低投资回报率。
拓展:
资本确定原则:由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最早确立,并成为其传统公司资本制度的代表。
我国公司法中的资本制,总体上为法定资本制。
我国《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要求已经从严格的“法定资本制”逐步演变到目前的授权资本制。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体现了资本维持原则。)
(六)授权资本制
起源于英美法系,允许董事会分次发行股份,灵活性高,非大陆法系首创。
授权资本制是英美法系国家创设并采用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
其含义是:设立公司时,虽然应该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资本总额,但不必全部发行,只需依法发行其中的一部分,公司就可以成立,其余未发行部分资本,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发行完毕。
(七)折中资本制
折中资本制:融合法定与授权资本制特点,属后续改良产物,非首创制度。
以我国公司资本制度为例:
①坚持法定资本制的同时,引进分期缴纳制。
②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的资本制度实行双轨制。
注意:
①我国《公司法》(2018)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第8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③在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国家,注册资本常被称作名义资本或核准资本。如果注册资本没有发行完毕,则公司的发行资本额小于注册资本额;同理,公司的实缴资本也将小于注册资本。
第二节 公司资本的具体形式
发行资本是指公司依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注册资本额度内已经发行的、由股东认购的资本总额。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资本的构成形式问题,采取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例举式:明确列举了允许的出资形式,如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概括式:通过兜底条款规定,只要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均可作为出资。
构成公司资本的是股东的出资。公司资本在法律上通常指公司的注册资本,即由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注意:股东信用和劳务无法依法转让,所以不得作为股东出资。
可构成公司资本的具体形式包括:
这些出资形式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可依法转让;
可评估作价;属于法律允许的出资范围。
不构成公司资本的情形(常见误解):
法律依据要点(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
综上,只有股东实际或认缴的出资(以法定形式)才构成公司资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 30%,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要点补充:
1、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权威法律资料,可以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
2、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企业(私营企业,国有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集体企业)或个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的,须事先依法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并经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否则,不得作为其对公司的出资。同时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手续(使用权过户登记,提交必要文件,确保不存在担保、权属争议),否则将追究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到位的法律责任。3、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后,应由公司持有关文件,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土地登记规则》的要求,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答:(1)应具备经济上的有益;
该实物是公司所需要的,是可以直接投入到生产经营活动中去使用的;
(2)法律权属上的无争议;
用作出资的实物应该是出资人所有并可依法处置的财产。
(3)必须依法进行资产的评估作价。
(4)必须及时办理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手续,即将财产权从出资人名下转移到公司法人名下;
用不符合要求的实物出资或对出资的实物不进行资产评估、不转移财产所有权,出资者可能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公司资本的增减
(一)公司增资
公司增资: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宽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而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公司增资分为两种情况:
A、企业被动增资——公司注册时是先到20%,在注册后两年内补齐剩余的80%注册资本;一些项目对资金有要求。
B、企业主动增资——企业实到资本和注册资本一致的,企业通过增资扩大注册资本。
增资程序时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
(1)董事会制订增资方案;(2)股东会通过增资方案;(3)股东或认股人按照增资方案实施认股、缴款行为;(4)公司申请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必须遵守的法定条件:
①增资决定应由股东会作出,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国有独资公司增资的,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②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关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③增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公司减资
公司减资是指公司因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等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的法律行为,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实质上的减资:是因为公司原定资本过高而形成大量的过剩资本时,为避免资本的闲置而由公司将多余的资本放还给股东的行为。
名义上的减资:一般是由于公司经营不佳、亏损过多,造成公司实有资产大大低于注册资本时,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总额的方法来弥补亏损的行为。
从理论上来说,公司减资的实质性规定,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1)公司减资的法定事由:(2)公司减资的法定方式:(3)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及注意事项;(4)法律责任。
减资的法定程序: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股东会决议、通知债权人、处理债权债务、申请变更登记等步骤。
①董事会制定公司减资方案。
②股东会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③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④通知或公告债权人(作出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的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⑤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要点补充:
1、从各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减资有减少股份总数、减少每股金额或既减少股份总数又减少每股金额等若干种方法。一般来讲,公司可以自由选择具体的减资方式。
2、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3、按我国《证券法》第13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