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当事人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一、当事人的概念
(一)当事人的概念
1.概念:
其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行使民事裁判的人。
2.内容:
⑴狭义:
包括原告和被告。
⑵广义:
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第三人。
(二)当事人的称谓
当事人称谓不同,表明他们在不同的程序中具有不同的诉讼地位,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有所不同:
1.在一审程序中:
原告和被告。
2.在二审程序中: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3.在审判监督程序中:
同上述一审、二审程序。
4.在特别程序中:
申请人,但在选民资格案件中则称为起诉人。
5.在督促程序中: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6.在公示催告程序中:
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
7.在执行程序中:
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
**二、当事人的能力
(一)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能力)
1.概念:
其是指一定的主体能够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即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资格(有当事人能力就可以做当事人):
⑴诉讼权利能力是从抽象的一般意义上对某主体能够成为诉讼当事人的考查,并不一定任何的具体案件为前提。
⑵诉讼权利能力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有这种能力的主体方能成为诉讼当事人,没有这种能力则无法成为当事人。
⑶某一主体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并不意味着此主体就现实地成为具体案件的当事人,要成为现实中的当事人,还必须在特定的诉讼案件中通过起诉或者应诉予以实现。
【注意】
当事人能力问题,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而当事人适格问题,法律则难以统一作出明文规定。
2.判断: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注意】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Ⅰ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同时也有诉讼权利能力。
Ⅱ有诉讼权利能力的,却可能无民事权利能力,如其他组织(非法人组织)。
⑴公民(“自然人”):
①其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是一致的,始于出生而终于死亡。
②包括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在内的任何公民都具备这两项能力。
【注意】诉讼权利能力与年龄、精神状态无关。
③但是,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必须要有法定代理人代理其参加诉讼。
⑵法人:
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均始于法人的成立而终于法人的终止。
【注意】
法人的终止标志为注销,故而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依然可以成为当事人。
⑶其他组织(非法人组织):
①基本概念:
其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一些组织或者团体。
②满足条件:
A 合法成立;
B 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
C 不具备法人资格。
③包括机构:
A 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B 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注意】
未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无论是否有字号,都不能作为诉讼当事人,而应当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C 依法登记并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注意】
这里主要针对的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而如果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则当然具有诉讼权利能力,不存在民事权利能力和诉讼权利能力分离的现象。
D 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分公司)。
【注意】
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E 其他能够成为当事人的其他组织:
a 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b 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c 经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二)诉讼行为能力(诉讼能力)
1.概念:
其是指能亲自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具有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能力。
2.关系:
⑴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
有了诉讼权利能力,只是具有了成为当事人的资格;同时具有了诉讼行为能力,才能够亲自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如果只有诉讼权利能力而无诉讼行为能力,虽然可以成为当事人,但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诉讼活动。
【注意】
有诉讼行为能力一定有诉讼权利能力,有诉讼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诉讼行为能力。
⑵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①年满18周岁且无精神疾病的人,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诉讼上也就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注意】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人,在民事诉讼法上也就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故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有诉讼权利,可以作为案件的当事人,但是由于其没有诉讼行为能力,不能亲自参加诉讼,需要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
③对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有诉讼权利能力的同时,也都具备诉讼行为能力。
【注意】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行为能力与诉讼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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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部分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 诉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