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600问》学习笔记一
1、被执行人是公司股东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权,不得直接执行公司的财产。
2、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清偿,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仅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民事合伙的合伙人应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且没有强制要求先以合伙财产清偿。
3、合伙合同的合伙人要分割合伙财产,必须先偿债或进行清算。
4、普通合伙合伙人对外转让自己的财产份额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内部转让须通知其它合伙人,其它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5、合伙人以自己的财产份额对外出质的,须经其它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出质无效。
6、若有限合伙人与第三人交易,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是普通合伙人的,则有限合伙人丧失有限责任的保护,需对该笔交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普通合伙人绝对禁止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
8、普通合伙人可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行。
9、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0、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认缴人认缴期限适用五年限期认缴制。
11、证明自己是某个公司的股东,只需要证明自己已依法向某公司认缴出资。
12、实际行使股权不能证明其股东身份,但可作为认定股东身份的依据。
13、在股权代持关系中,工商登记的名义股东就是股东,但实际出资人一旦显名,则实际出资人就是股东,名义股东则不再是股东。
14、被冒名股东纠纷中主要考察对被冒名的事情是否知情,如果参与经营,或得知被冒名又没提异议,就很难证明不知情。
15、股权代持:从合同法来看,委托人与受托人是委托关系,委托人享有投资收益,受托人享有代持费(如有)。从公司法来看,受托人是股东,委托人显名后才是股东。
16、新公司法司法解释继续坚持隐名股东显名需要其它股东过半同意。
17、股权代持关系无法对抗公司及第三人。
18、实际出资人对名义股东的债权人强制执行的应对方法:先提执行异议,再提执行异议之诉,或直接对执行依据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19、由国企代持的实际出资人如要显名须证明:代持合意的存在、出资的事实、其他股东同意等条件,以及代持行为的合法目的及显名不存在国资监管部门审批同意的障碍。
20、表决权过半数不等于持有股份过半数。
21、公司还未成立即提前营业,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如能得到成立后公司认可,则法律效果归属于公司。
22、发起人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公司成立的 ,合同为合同当事人,合司未成立的,发起人为合同当事人。
23、发起人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公司成立的,相对人可以选公司也可以选发起人为合同当事人,公司不成立的,只能以发起人为合同当事人。发起人承担了外部责任后,再依据发起人协议找其他发起人承担。
24、董事会对股东的出资有核查、催缴义务,若不及时履行该义务将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5、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成立大会应在股款缴足后的三十日内召开,大会召开前15日通知到认股人,应当有持表决权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成立大会采简单多数决,大会决议应当经出席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6、股份公司设立失败,退还认股人的股款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27、发起欺诈的救济:被欺诈发起人可向法院请求撤销发起人协议,并同时请求欺诈人返还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