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适用前提
1.适用条件: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适用一审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关键区分:
第一审民事案件:仅指初次一审的案件;
适用一审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包含一审、发回重审、一审再审案件,重审、再审一律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2.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负面清单)
a.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简易程序不得公告送达,无法完成文书送达,故排除;
b.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特指代表人诉讼,普通共同诉讼符合条件可适用;
c.发回重审、再审案件:属于纠错程序,案件本身不简单,禁止适用;
d.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需慎重审理,不得简化程序。
二、简易程序适用方式
1.职权适用:基层法院/派出法庭,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法院主动适用。
2.协议适用:本应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可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注意】禁止反向约定:本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约定适用普通程序(避免浪费司法资源)。
三、简易程序审理中送达不能的处理(实务考点)
1.原告提供准确地址,但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简易程序不允许公告,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2.原告未提供准确地址,法院也无法查证:视为无明确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
【例题】夏某因借款纠纷起诉,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按夏某提供地址送达失败,多方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地址。处理结果:视为无明确被告,裁定驳回起诉。 |
四、简易程序核心特点
1.传唤送达简便
◦可通过电话、短信、微信、口头、高音喇叭等简便方式传唤、送达所有文书(含判决书、调解书);
◦例外:简便方式送达开庭通知,必须确保当事人收到,否则不得缺席判决(保障当事人陈述权)。
2.审理组织简便: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3.开庭要求:必须开庭,可采用视听传输技术开庭,禁止书面审理。
4.举证期限:法院确定/当事人协商+法院准许,不得超过15天。
5.审理期限:3个月,院长批准可延长1个月,最长总计4个月。
6.先行调解:6类家庭邻里、小额纠纷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7.裁判文书简化:可适当简化认定事实、裁判理由部分,但不得省略。
五、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转换
1.普通转简易:已开庭的普通程序,禁止转为简易程序;
2.简易转普通:法院发现不适宜、当事人异议成立的,裁定转换;
【审限计算】从简易程序立案之日起算,已审理的时间计入普通程序审限。
第二部分 小额诉讼程序
一、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
1.基础条件:基层法院/派出法庭,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案件;
2.标的额标准(以各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W为基准)
◦≤50%W:法院职权适用;
◦50%W<标的额≤2W:当事人可协议适用;
◦>2W:禁止适用;
3.特殊规定:海事法院符合条件,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二、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2.涉外民事案件(无论标的额大小,一律排除);
3.需要评估、鉴定或对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4.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5.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只要有反诉,绝对禁止适用)。
【例题】张三起诉李四支付3元可乐款,本可适用小额诉讼,李四反诉张三赔偿衣服扣子5元,即便总标的额小,因存在反诉,不得适用小额诉讼。 |
三、小额诉讼程序核心规则
1.举证期限:法院确定/当事人协商+法院准许,一般不超过7天;
2.审理方式:可一次开庭、当庭宣判,也可多次开庭/定期宣判;
3.审理期限:2个月,院长批准可延长1个月,最长总计3个月;
4.一审终审(重中之重)
【记忆口诀】民事诉讼一审终审情形:最高院裁判、调解书、一般裁定、非讼程序、小额诉讼,全都一审终审。 |
5.程序转换:不符合小额诉讼条件,转为简易程序;仍不符合,转为普通程序。
四、小额诉讼裁判文书
1.可直接省略认定事实、裁判理由,仅记载当事人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
2.三大程序核心对比表格
程序 | 举证期限 | 审限 | 裁判文书 (事实/理由) |
普通程序 | 法院确定≥15天 | 6个月,可延长 | 必须详细写明 |
简易程序 | ≤15天 | 3+1=4个月 | 可适当简化 |
小额诉讼 | ≤7天 | 2+1=3个月 | 可直接省略 |
第三部分 公益诉讼
一、公益诉讼基础规则
1.起诉主体: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公民个人无权提起;
2.起诉条件:明确被告+具体诉求+公共利益受损初步证据+法院管辖;
对比普通诉讼:多了初步证据,少了原告适格(起诉主体本身适格,无需额外规定);
3.管辖法院: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
二、公益诉讼审理核心规则
1.告知程序:法院受理后10日内,书面告知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行政机关履职);
2.诉讼请求释明:法院认为原告诉求不足,可释明变更/增加诉求,不侵犯当事人处分权;
3.其他主体参诉:开庭前,其他有资格的机关/组织可作为共同原告参诉;裁判生效后,另行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例题】A市环保组织诉至A市中院,B市环保组织后向B市中院起诉同一污染行为:B市中院应将案件移送A市中院;B市环保组织可开庭前作为共同原告参诉。 |
4.和解与调解:必须公告和解/调解协议,公告期满不损害公共利益,法院出具调解书;不得因达成和解协议直接撤诉;
5.禁止反诉:被告提起反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6.与私诉的关系:公益诉讼的受理、裁判,不影响受害人另行提起普通民事诉讼。
三、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1.定位:补充性起诉主体,只有在无其他机关/组织起诉,或其他主体未起诉时,才能提起;
2.前置程序:诉前必须公告,督促其他主体起诉;
3.起诉主体:市级检察院,向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中院起诉;
4.诉讼地位:公益诉讼起诉人(≈原告,行使原告诉讼权利、承担义务);
5.二审规则:检察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非抗诉);由提起诉讼的检察院派员出席二审,而非上级检察院。
【例题】市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二审时: A:应当由上级检察院派员出庭❌️由提起诉讼的市检察院派员 B:检察院未提交答辩状,不影响二审✅️ C:二审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合议❌️二审不适用人民陪审员 |
第四部分 第三人撤销之诉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基础概念
1.适用主体:本应作为原审有独三、无独三,因不可归责于自身事由未参诉,有证据证明生效裁判损害自身权益;
2.起诉期限: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
3.管辖法院: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
4.审理程序:一审普通程序,合议庭开庭审理,可上诉。
二、不予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形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的案件;
2.婚姻无效、撤销、解除婚姻关系裁判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可起诉);【记忆理由】保护当事人再婚权利,避免重婚;
3.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中,未登记的权利人(可另行起诉,不得提三撤);
4.公益诉讼的受害人(可另行起诉,不得提三撤)。
【例题】甲工厂排污,70名居民提起代表人诉讼,判决生效后刘某未参诉,提起三撤。法院处理:裁定不予受理❌️未登记权利人可另行起诉,不得提三撤。 |
三、当事人诉讼地位确定
1.原告:提起诉讼的第三人;
2.被告:原审原告、被告、有独三、原审承担责任的无独三;
3.第三人:原审不承担责任的无独三。
【例题1】庄某(原审原告)诉乙超市(原审被告)违约,丙厂家提起三撤:丙厂家为原告,庄某、乙超市为被告✅️ 【例题2】甲诉丙代位权诉讼,法院追加乙为无独三,调解约定丙向甲交付手链,丁主张手链所有权提三撤:乙在原审不承担责任,列为第三人;丁为原告,甲、丙为被告✅️ |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止执行规则
第三人担心原裁判执行损害自身权益,只能通过两种方式中止执行:
1.提起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2.向法院提供有效担保。
五、裁判结果
1.诉求成立+民事权利成立:改判原裁判错误内容;
2.诉求成立+民事权利不成立:撤销原裁判错误内容;
3.诉求不成立:驳回诉讼请求。
六、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的关系
1.核心原则:二者均能推翻生效裁判,目的相同、择一进行;
2.主体区分
◦再审:原审当事人、应作为原审共同原/被告的主体;
◦三撤:应作为原审有独三、无独三的主体;
3.程序冲突处理
◦原则:再审优先,将三撤请求并入再审;
▪一审再审:直接合并审理;
▪二审再审:先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例外:原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权益的,优先审理三撤,中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