㈣设立中公司
指公司设立登记完毕以前,尚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创建中的公司。
设立中公司的法律性质:无权利能力的经济组织或特殊的非法人组织。
设立中公司产生的债务或者损失,根据公司成立与否做不同的处理。
第二节 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㈠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②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④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⑤有公司住所
㈡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②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和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③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④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制订指的是初步草案),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⑤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⑥有公司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区别 | 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东人数限制 | 发起人 2-200 人, 股东总人数无上限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超过 50 人 |
| 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表现为股票, 每股有一表决权 | 股权按认缴出资比例划分,不发行股票 |
设立与融资方式 | 可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也可向社会公开筹集资金并上市 | 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公开募资或上市 |
公司性质属性 | 资合公司,以资本为信用基础。 不依赖股东个人信用 | |
股东人数限制: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 2-200 人,股东总人数无上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超过 50 人 。
股权表现形式: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表现为股票,每股有一表决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按认缴出资比例划分,不发行股票 。
设立与融资方式: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可向社会公开筹集资金并上市;;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公开募资或上市 。
公司性质属性: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以资本为信用基础,不依赖股东个人信用;;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与资合属性,更依赖股东间的信任关系 。
㈢设立公司时,需要注意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签订出资人协议及公司章程,并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1)确定股东:公司筹备成立时,在经过充分的了解和协商后,确定公司股东。
(2)确定企业规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3)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4)制定公司章程。
(5)出资与验资:股东应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且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6)工商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一般包括:
(1)确定发起人并签署发起人协议;
(2)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款;
(3)召开创立大会;
(4)工商登记。
要点补充: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住所即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要求如下:人数要求
发起人应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4、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应当自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发给营业执照。
5、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成立日期为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6、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5人。依据《公司法》第10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至19人。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依据《公司法》第12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7、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
8、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应当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9、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时,创立大会有效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为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
10、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的法定职权:
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通过公司章程
选举董事会成员
选举监事会成员
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11、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简称有限公司,是指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
在中国,其形态包括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12、公司名称是公司独立人格的标志。公司名称通常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所在地省、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名称、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13、特殊情况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来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公司发起人
公司发起人(亦称公司创办人)是指负责筹建公司、承担设立事务并签署公司章程,依法认购股份的主体,其法律地位、资格、职责及责任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规定。
发起人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
- 2、实施设立行为,即策划、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如订立章程、申请注册、筹备运营条件等);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必备条件:
1、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都不能作为公司的发起人。)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单位或人员,不得充当发起人(党政机关、国家某些公务员、限制的公司董事经理)。
从各国公司法的规定来看,对发起人资格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行为能力要求、人数限制、国籍或住所地限制、身份或职业禁止、禁止性情形:有重大债务未清偿、破产记录、经济犯罪前科等情形者,可能被限制或禁止担任发起人。
发起人的权利:
1、取得报酬,即获得一定数额的酬劳。
2、获得特别利益。
3、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可以入选首届董事会和监事会。
发起人的责任:
1、股款连带认缴责任。对于公司应发行的股份未能认足或者虽已认足但未缴股款的,应由发起人连带认缴。
2、公司不能成立时所承担的责任。当公司由于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公司不能成立,发起人应对公司设立行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3、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如果因故意或过失而损害有效设立公司的利益,公司发起人应当对所设立的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背诵补充:根据《公司法》第9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必须符合以下几点:(1)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3)以募集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数的35%;(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单位或人员不得充当发起人。
要点补充:
1、我国《公司法》第30条规定了股款连带认缴责任,即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非货币财产(如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需经评估作价,易出现高估。常见适用的出资形式包括:
㈠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对公司的组织、运营、解散以及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明确规定的公开性质的法律文件。
㈡公司章程记载事项包括: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三类。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即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必须包含的内容,缺少任何一项或记载不合法,将导致整个章程无效。【属于强制性规范】。
公司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股份公司为绝对必要)
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一般都是涉及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要素,通常包括公司名称公司所在地、经营范围、公司股份和每股代表的金额、公司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址、订立章程的时间等。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法律列举的,由章程制定人自行决定是否予以记载的事项。【属于授权性规范】相对必要事项的核心特征是:法律授权章程自行规定,未载入不导致章程无效,但载入即生效。
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办法(相对必要)。
这类事项一般包括:本公司设置的股份种类、各种特别股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特别股股东或受益人的姓名和名称及住所、有关实物出资的事项、设立费用及其支付方法、盈余分配方法、公司解散事由及清算办法等。
(3)任意记载事项;指公司法未作要求,但只要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公司可自愿选择是否记载。一旦记载,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㈢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公司名称和住所
②公司经营范围
③公司注册资本
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⑤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⑥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⑦公司法定代表人
⑧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未完待续,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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