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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
挪用公款罪是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常见罪名,挪用公款行为具有多种表现形式,笔者在实践中遇到多起公职人员将公款挪用后用于帮助他人完成揽储任务的案例,该行为兼具违反廉洁纪律、国家法律法规的特点,给精准定性处理带来一定困扰。其中有这样一起案例。
笔者认为,关于本案如何定性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一、从客观方面看,石某将公款挪出并实际取得控制权即已完成了公款的挪用行为
【案例分析】A镇领导集体研究公款私存“小金库”的行为虽然违反了财经纪律,但款项性质并未改变,款项控制权、处置权仍属于A镇,A镇领导只是委托石某开设个人账户,代为保管镇集体公款,其个人对公款并无处置权。石某未经镇领导集体研究,擅自将100万元从单位知晓的账户存入其个人其他账户,虽然只是改变了存储地点,但已经使公款脱离了单位控制,使得石某成为100万元的实际占有人、使用人和收益人,此时石某的挪用公款行为已经完成。
二、从主观方面看,石某挪用公款存入银行时不具有营利目的,不宜认定为挪用公款从事营利活动
【案例分析】石某挪用100万元主观上是为了帮助他人完成揽储任务,不具有营利目的,客观上虽产生了1500余元收益,但石某主观上并无占有利息的故意,客观上将收益全部归还至“小金库”,因此不宜将该行为评价为挪用公款从事营利活动,但其将公款挪用于帮助他人完成揽储任务,属于挪用公款罪中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情形,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石某刑事责任。
三、围绕构成要件,精准甄别挪用公款罪与一般违纪违法的区别
挪用公款罪区分了三种不同情形,即“非法活动型”“营利活动型”和“超期未还型”,情形不同,追诉标准也有所差别。
当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或挪用公款用于炒股、经商办企业等营利活动时,成立挪用公款罪只要具备两个条件:
“超期未还型”情况下,成立挪用公款罪也只需具备两个条件:
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5万元以上;
挪用的时间超过三个月。
【注意】当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数额超过5万元,但在三个月内即归还,或者挪用时间远超三个月,但数额未达5万元,或者未达“非法活动型”“营利活动型”挪用的追诉标准时,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此时该国家工作人员如系党员,则应当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其党纪政务责任。
学习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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