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特殊的主管与管辖
一、互联网法院的集中管辖
1.根据《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我国在北京、杭州、广州设立互联网法院,其级别相当于当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2.根据《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⑴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①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
②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
③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
④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
⑤网络域名权属、侵权、合同纠纷;
⑥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产生的纠纷;
⑦签订、履行行为均在网络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⑧因行政机关作出网络数据监管、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网络交易管理、网络信息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产生的行政纠纷;
⑨检察机关提起的网络公益诉讼案件。
⑵符合前款规定的涉外民事案件以及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案件,由互联网法院管辖。
⑶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相关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互联网法院管辖其他特定类型的网络民事、行政案件。
二、破产中法院的集中管辖
根据《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1.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终止的标志为注销:
法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只要尚未注销,依然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应当以法人名义起诉、应诉,不能以清算组织名义起诉、应诉。
2.破产案件由债务人(即进入破产程序的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法人进入破产程序前,已经受理案件的非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在法人破产申请被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后:
⑴无需移送管辖,应当中止诉讼,待管理人接管法人财产后继续进行诉讼;
⑵同时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4.法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所有与该破产法人有关的民事诉讼均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其他管辖规则均不再适用。
【注意】
如果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为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则其可以根据管辖权转移的规定,在报请自己的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将案件交由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5.集中管辖作为诉讼中一个关于管辖的规定,不能对抗仲裁协议。
三、与担保有关的主管管辖
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
1.主管问题:
当事人双方在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纠纷没有管辖权。
2.管辖问题:
⑴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
债权人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的人民法院。
⑵债权人分别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
债权人应当分别根据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确定管辖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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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部分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 诉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