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笔记基于本人2026年4月11日劳动法律业务培训实录整理,根据笔者个人喜好采用一问一答形式呈现。
第一部分:概念甄别与案件识别
Q1:什么是“新就业形态”?它跟“新经济”“新业态”有什么区别?
答:
(一)概念溯源:从“新经济”到“新就业形态”
概念 | 提出时间 | 界定 | 所属领域 |
新经济 | 2015年(李克强总理) | 宏观经济学范畴 | 经济 |
新业态 | 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 | 中观产业范畴: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 | 经济 |
新就业形态 | 2016年后(人社部、全总) | 劳动保障语境:平台依赖+算法调度+去组织化 | 劳动法 |
脉络:新业态(经济学概念)→ 新就业形态(劳动保障概念)
(二)易混淆概念对照表
易混淆概念对 | 区别要点 |
新经济vs 新业态 | 宏观vs 中观 |
新业态vs 新就业形态 | 产业范畴vs 劳动关系视角 |
新业态劳动者vs 新业态从业者 | 隐含劳动关系预设vs 中性描述 |
Q2:哪些职业类型属于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的典型范围?
答:
四大典型职业1. 外卖配送员2. 网约车司机3. 快递员4. 网络主播
八大群体(全国总工会口径)①货车司机 ②快递员(与典型重复,但工会分类中单独列出) ③护工护理员④家政服务员⑤商场信息员 ⑥网约送餐员(即外卖骑手) ⑦房产中介员⑧保安员
分类依据说明:八大群体的分类主要基于各行业的主管部门归属(如货车司机归交管、快递员归邮政),便于工会借助主管部门力量推动建会入会,而非基于法律属性。因此,案件识别应以四大典型为主,八大群体作为辅助识别范围。
案件识别双轨验证
工具维度:工作全程依托平台APP完成指派、接单、结算、考勤
职业维度:属于上述典型职业类型,且存在平台主导的算法管理与多层外包结构
两个维度同时满足,方可认定为新就业形态纠纷。
第二部分:认定困境与司法应对
Q3:为什么传统劳动关系的“三要素”认定标准,在新业态下会失灵?
答:(一)平台的双重身份
平台不仅是“劳动工具”(APP界面),更是规则制定者、任务分配者、绩效考核者算法指令的强制性常超越线下管理者,形成 “隐性支配”。
(二)传统劳动法模型的“失灵”
传统模型特征 | 新业态特征 |
固定时间 | 时间自主(可随时上下线) |
固定地点 | 地点分散(可居家/流动) |
固定内容 | 任务非指令式(抢单/派单混合) |
人身从属 | 管理去科层化(系统提示、积分奖惩、战队激励) |
直接管理 | 算法管理(派单倾斜、时段锁定) |
(三)传统“三要素”认定标准详解
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文,认定劳动关系需同时满足三个从属性:
1. 人格从属性:用人单位对工作过程的具体控制权(规章制度、考勤、任务分配、纪律惩戒)
强人格从属性示例:专送骑手每天到站点打卡报到、按排班表上线、接受派单、不得随意拒单、违者罚款
弱人格从属性示例:众包骑手自主决定上下线、自行抢单、无强制考勤
2. 经济从属性:劳动工具由谁提供?收入是否主要来源于用人单位?是否承担经营风险?
强经济从属性:用人单位提供工具、承担风险,劳动者获得稳定报酬
弱经济从属性:网约车司机自备车辆、外卖骑手自备电瓶车、按单结算
3. 组织从属性:劳动是否构成用人单位业务组织的有机组成部分
强组织从属性:专送骑手是平台合作商运力的核心组成部分,纳入站点管理体系
弱组织从属性:众包骑手仅作为补充运力,未被正式纳入组织架构
三大从属性相互交叉,人格从属性最为关键。新就业形态下三者均出现“弱化”与“变异”。
Q4:什么是“结构性自由度”陷阱?不同从业类型表面自由背后有哪些实际约束?
答:“结构性自由度”陷阱(按职业类型分析)
从业类型 | 表面自由 | 实际约束 |
众包骑手 | 自主上下线、自行抢单 | 优质单稀缺、时段竞争、平台限流;实践中大量每日工作14-16小时 |
乐跑/畅跑骑手 | 可自由选择是否抢时间段 | 抢得时间段内实行专送管理(派单制、不可拒单、受时效约束) |
网约车司机(C2C) | 多平台接单、自主上下线 | 收入与在线时长强相关,算法派单存在隐性倾斜 |
网约车司机(B2C) | — | 平台配车、规定上线时间、强制派单,人格从属性强 |
腰部以下主播 | 表面自由 | 排班管理、内容审查、时长考核,管理强度高 |
传统“三要素”认定标准失灵,必须转向“实质用工关系”审查
审查重点:控制强度 + 持续性 + 不可替代性
不看合同名称,不看表面自由
Q5:当前审理新业态用工纠纷的主要裁判依据有哪些?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391号(社会管理类287号)提案的答复 人社提字〔2020〕89号
要旨:新就业形态人员大多通过平台自主接单承接工作任务,准入和退出门槛低,工作时间相对自由,劳动所得从消费者支付的费用中直接分成,其与平台的关系有别于传统的'企业+雇员'模式,导致新就业形态人员难以纳入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范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2〕36号
要旨:平台企业或者用工合作单位要求劳动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承揽、合作等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请求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相应认定。
3.人社部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2021年56号文)
要旨:三种分类:①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②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③个人依托平台自主经营。暂未入法,已成为政策导向;司法实践中暂不建议直接作为裁判依据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第三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人社部函〔2023〕36号,2023.4.24)
要旨:6个案例,覆盖网约货车、网约外卖配送、个体户、网络直播、家政服务
明确事实优先原则,为后续指导性案例积累素材
5.2024年人社部《三指引一指南》- 全称(四份文件):
1.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试行)》(2023.6)
2.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2023.11)
3.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2023.11)
4.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2023.11)
对算法透明、报酬支付、休息保障提出具体实体要求,虽非法源,但参照意义强
6.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批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2024年第42批指导性案例,案例编号:指导性案例237—240号
要旨:最高法层面首次集中回应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问题,涉及职业:外卖骑手、网络主播、代驾司机
Q6:法院审理的三大难点是什么?律师如何应对?
难点 | 具体表现 | 应对策略(律师代理劳动者) |
①主体复杂化 | 平台→合作商→外包公司→个体工商户→代发薪公司,层层嵌套 | 梳理用工链条,将全部可能主体列为共同被告;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平台后台主体信息 |
②合同外观背离实际 | 普遍签订《合作协议》《承揽协议》《个体工商户注册协议》 | 坚持“事实优先”,重点收集实际履行证据(微信群管理记录、考勤记录、奖惩记录) |
③从属性识别隐蔽化 | 隐性考勤、算法管理、平台依赖 | 识别“隐性考勤”(如强制卸货时限、站点报到);量化“管控强度指数” |
Q7:这类案件中,哪些证据是关键?
答: 首先,APP后台数据(配送/接单/结算)最为客观;其次,劳动者可以固定的证明,APP截屏(含姓名、所属组织、站点信息、送单记录、薪资记录)+ 微信群工作记录;最后,无其他证明,律师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始数据。
Q8:快递员、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网络主播——四类职业的劳动关系认定结论分别是什么?
答:
1. 快递员—最易认定劳动关系
原因:行业主管部门(邮政)管理严格、起步早,行业规范化程度高
典型企业:顺丰(直营用工,签劳动合同、缴五险一金)
变数:三通一达开始学习灵活用工,要求新员工先签6个月“临时用工协议
客观因素:快递行业具有强时效刚性(“24小时内必须送达”),构成隐性考勤和隐形管理,人格从属性天然较强
2. 网约车司机— 多平台接单倾向不认
C2C模式(滴滴等):基本不认定劳动关系。理由:可多平台接单、自备车辆、自主上下线、自主选择接单区域
B2C模式(T3初期、滴滴豪华车):仍可能认定劳动关系。理由:平台配车、规定上线时间、强制派单且不可拒绝
趋势:平台从重资产(B2C)转向轻资产(C2C),劳动关系认定案件近年显著减少
3. 外卖骑手— 依模式分层认定
专送骑手:有站点、打卡、排班、派单制、奖惩规则明确 → 倾向认定劳动关系
众包骑手:APP注册、无站点、自主上下线、抢单制 → 倾向不认定(已基本形成共识)
乐跑/畅跑骑手:本质是众包,但可抢时间段,抢得时段内实行专送管理 → 争议最大
- 若强管理时段占比很小(如1小时/天)→ 倾向不认定
- 若强管理时段占比大(如8小时/天)且长期持续 → 争议极大,可能成为典型案例素材
4. 网络主播— 按头部/腰部/尾部分级判断
尾部主播(素人/小主播):签劳动合同或实质形成劳动关系,排班、定时长、定内容 → 倾向认定
头部主播(大网红):议价权高,多轮谈判达成合作协议,管理松散 → 倾向不认定(指导性案例239号确立规则)
腰部主播:争议最大。既有一定议价权(主观),又受较强管理(客观)。裁判取决于法官对“议价权”与“管理强度”的权重判断,主观性强
- 典型情形:此前签劳动合同,流量上升后转为合作协议(经多轮谈判),但协议签订后机构仍实施与劳动关系时期相同的管理强度 → 两难
✅ 司法正从“一刀切”走向“行业差异化审查”
✅ 未来立法将摒弃“劳动关系/非劳动关系”二元框架,转向“权利保障梯度化”设计
Q9:什么是“不完全劳动关系”?它和典型劳动关系、民事合作关系的区别在哪里?
答:“不完全劳动关系” 出自人社部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2021年56号文),提出三种分类:
① 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
② 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
③ 个人依托平台自主经营
“法律关系光谱池”理论
紧密程度依次为
民事合作关系 (完全自主)
不完全劳动关系 (一定管控)
典型劳动关系 (支配性管理)
实质审查原则
不看(形式) | 要看(实质) |
合同名称 | 实际管控程度(派单强制性、考勤约束、奖惩执行、工资发放稳定性) |
表面自由 | 实际自由度(接单自由、服务对象选择、工具自备、等待/在途时间归属) |
劳动关系本质 = 用人单位通过管控使劳动者让渡部分人格与行为自由,司法认定须回归该本质,拒绝形式主义。
Q10:法院审查“管控强度”时,具体看哪些要素?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答:六大实证要素(高频审查)
要素 | 支持劳动关系(强管控) | 否定劳动关系(弱管控/自由) |
接单方式 | 派单制(强制分配,不可拒) | 自主抢单(可自由选择) |
劳动报酬 | 固定底薪+提成 | 单价结算,无底薪 |
考勤管理 | 打卡、在线时长要求、站点报到 | 无考勤,随时上下线 |
日常管理 | 指令传达、质量考核、定期培训 | 无日常指令 |
奖惩规则 | 警告、罚款、封号等实质性处罚 | 无奖惩或仅为软性激励 |
税收与社保 | 平台代扣代缴 | 自行申报 |
各要素需结合行业特性差异化识别。例:快递行业无明文考勤,但“24小时内送达”构成隐性考勤。
举证责任分配
主体 | 举证内容 | 依据 |
从业者 | 招聘记录、微信沟通记录、APP工作流痕、工资支付凭证 | 初步证据义务 |
平台/合作企业 | 休息休假安排、报酬明细清单 | 不提供则承担不利后果(人社部56号文及“三指引一指南”) |
举证策略围绕“管控—自由”双向维度展开 。
新业态用工纠纷的审理思路与裁判要点是一个复杂而多变的话题。作为律师,我们需要不断学习、更新知识,以应对日益复杂的法律实践。希望本文的整理与分析能为同行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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