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
一、管辖权异议的概念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提出的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
【注意】这是民事诉讼平等原则的体现。
二、管辖权异议的内容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三、管辖权异议的要素
(一)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1.被告:
案件当事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实践中一般是被告一方提出异议。
2.原告:
一般认为,原告在下列几种情形下也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⑴原告误向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⑵被追加的共同原告可对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⑶起诉后案件被移送管辖、指定管辖或者发生管辖权转移的。
3.第三人:
第三人一概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⑴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这种情况下,应当视为该第三人承认和接受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而且,即使受诉人民法院实际上对该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并不具有管辖权,但由于参加之诉和本诉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受诉人民法院也因此获得了对参加之诉的管辖权。
⑵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来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他也无权对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二)管辖权异议的对象
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四、管辖权异议的提出
1.一般是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当事人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
【注意】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具有选择权:
Ⅰ被告不认可人民法院管辖权的:
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管辖,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Ⅱ被告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且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
说明被告认可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人民法院取得应诉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除外。这之后不允许被告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即当事人不允许再以管辖错误为由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提出质疑。
⑴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⑵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2.在涉外民事案件中,在中国领域内无住所的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是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30日内。
五、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1.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
面裁定:
⑴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未作处理的,不得进入实体审理。
⑵而且由于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上诉,并非作出生效,在裁定未生效之前,人民法院不应当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2.进行处理:
⑴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主管不合法的便直接裁定驳回起诉。
⑵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
3.救济途径:
⑴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送达后10日内提出上诉,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
【注意】
Ⅰ其中,对被告管辖权异议成立的裁定,原告也可以提起上诉。
Ⅱ小额诉讼的管辖权异议不得上诉。
⑵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后,当事人申请对该裁定再审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⑶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六、管辖权异议与撤诉的关系
人民法院对于撤诉申请的审查,优先于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
1.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2.即使管辖权异议裁定已经作出,但当事人对其提起上诉(意味着管辖权异议的最终裁定尚未作出),那么在二审过程中原告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撤诉,二审人民法院也是对管辖权异议问题不再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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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部分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 诉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