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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规则
著作人身权具有一般人身权属性,不能转让、继承、遗赠;仅著作财产权可以依法转让、许可、质押,《民法典》一般规则适用,本节仅讲解特殊问题。
一、著作财产权的转让
1. 我国现有制度规则
- 和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不同:著作权法不要求著作财产权转让必须登记、公告
- 后果:著作财产权变动缺乏公示,多重转让(一权数卖)时,参照买卖合同规则处理:多个转让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成立在先合同的受让人取得著作财产权,对在后成立合同的受让人不利。
- 制度缺陷:著作财产权是绝对权,权利变动应当公示以保护交易安全。
2. 典型案例:歌曲《老鼠爱大米》“一权三卖”案
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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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臣刚将《这样爱你》(后更名《老鼠爱大米》)全部著作财产权以500元转让给肖某,交付手稿,合同有效(涉及人身权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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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臣刚将全部著作财产权以2000元转让给田某,交付手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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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臣刚授权飞乐公司独家使用歌曲,飞乐公司从田某取得授权后制作发行录音制品 |
裁判结果
北京大格印象公司起诉飞乐公司、贵州文化音像出版社侵权,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 杨臣刚早在2001年12月已经将歌曲全部著作财产权转让给肖某,后续向王某转让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且未获得权利人肖某追认,因此王某、大格公司都不能取得著作财产权。
案件总结
- “一权数卖”的法理:作者转让著作财产权后,不再是权利人,后续转让属于无权处分,受让人不能取得权利,擅自使用构成侵权。
- 善意后手的责任:后手直接从作者处受让,无证据证明明知前手转让的,没有过错,仅需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利润,无须赔偿。
- 制度改进建议:未来修法可以借鉴《商标法》登记对抗规则: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著作财产权转让合同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降低“一权数卖”对善意第三人的损害。
二、著作财产权的许可
1. 许可的基本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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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人在约定时间、地域范围内,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以特定方式利用作品(例:图书出版合同的专有出版权,就是复制权+发行权的专有许可) | 1. 合同无约定的,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相同方式使用作品 2. 专有被许可人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申请诉前措施 3. 具有物权性质(对世性、排他性),地位接近著作权人 |
| 著作权人可同时许可多个主体在相同范围以相同方式利用作品 | |
通用规则:无论何种许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利用作品,必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4条)。
2. 比较法规则
- 《美国版权法》:“版权转让”包括专有许可,不包括非专有许可,即认为专有许可本质和版权转让没有区别。
- 《英国版权法》:专有被许可人的权利和救济,除不能对抗版权人外,和版权转让受让人完全相同。 验证了:非专有许可是债权,专有许可是物权性权利的结论。
3. 默示许可案例
案例1:向绘画比赛参赛者提供素材构成创作与展示演绎作品的默许许可
- 案件事实:某公司经米高梅公司许可,用《绿野仙踪》截图组织绘画比赛,要求参赛者以截图为基础创作,获胜作品印在盘子上销售;一名员工参赛者获奖,但拒绝签字同意公司将绘画印在盘子上,拿回绘画原件后,公开展示绘画用于个人职业发展;米高梅和该公司起诉参赛者侵犯演绎权、展示权。
- 参赛者是受邀参赛,即使没有明确许可,也有权创作演绎作品;
- 公司没有将版权归属作为奖金对价,还无条件返还绘画原件;公司明知参赛者需要用作品发展艺术事业,因此默认允许参赛者公开展示自己的创作,不构成侵权。
案例2:作者同意演出是否包含了使用作品的许可?
- 案件事实:葡萄牙演出组织者邀请多支乐队演出,乐队成员就是相关音乐的作者,但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表演权许可;葡萄牙作者协会起诉组织者要求支付许可费,案件上诉到葡萄牙最高法院。
- 本案只存在一个演出合同,作者兼表演者同意参与演出并实际表演,不可能反过来不许可使用自己的作品,否则结论荒谬:组织者还要另行获得作者(就是表演者自己)的许可才能让其表演,违反诚实信用。
- 合同没有明确区分“表演活动报酬”和“著作权许可报酬”,结合演出交易惯例,报酬必然同时涵盖两者,因此解释为包含默示许可。
4. 特殊许可安排的效力
著作权人和使用者可以通过意思自治设定其他许可,例如:大学教授允许一家法律网站录制自己的授课(口述作品)上网,并承诺不再授权其他网站,但保留自己上传的权利(相当于专利/商标法中的“排他许可”),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5. 许可范围的认定规则
被许可人实施的行为只要实质内容在许可范围内,即使违反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仅构成违约,不构成侵权:
- 例1:著作权人许可视频网站提供电影点播,要求必须使用著作权人寄送的原片,网站自行下载了相同内容的高清版本提供点播,仅违约,不侵权。
- 例2:摄影权利人许可报社使用作品,要求从权利人图库下载,报社自行从网络下载相同照片使用,仅违约,不侵权。
三、著作财产权的质押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440条第5项明确规定,著作财产权可以出质。
- 出质后的规则:著作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所得的价款,应当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质权设立规则: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家版权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民法典》第444条、《著作权法》第28条、《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
- 邻接权的适用规则:邻接权中,除表演者权的人身权利外,其余都是财产权,可以比照著作财产权的规则转让、许可、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