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全球公司法演变的历程时,我们首先聚焦于英美法系公司法的起源与发展。这一法系的起源可追溯至中世纪的英国,当时特许状被授予特定商人群体,允许他们从事商业活动并享有特权。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特许状逐渐演变为现代公司法的基石。在随后的几个世纪里,英美法系公司法经历了从简单到复杂、从特权到权利与义务并重的转变,为全球公司法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以17世纪公司企业的出现为标志,企业法律制度分为:
古典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现代法律企业制度(公司企业)。
第一节 英美法系公司法
一、英国法系公司法:
1、17世纪中叶的殖民公司有两类,一类是行会性质的合组公司,又被称为规约公司,另一类是合股公司。(东印度公司既是特许公司,也是合股公司)
合组公司,又被称为规约公司(guild,基尔特)
合股公司
注意:
“南海泡沫”事件:1720年,英国南海公司股价泡沫破裂,引发投机性股票抢购,导致股东损失惨重,大规模金融混乱。
“南海泡沫”事件促使英国议会同年通过《泡沫法案》(Bubble Act),对股份公司的设立和股票发行实施严格限制,标志着公司立法从相对自由放任转向国家强力监管,成为英美公司法发展史上的关键转折点。“泡沫法案”于1825年废止。
“南海泡沫”事件,是1720年发生在英国的一次重大金融泡沫危机,属于近代早期典型的经济泡沫事件,与荷兰的“郁金香狂热”、法国的“密西西比泡沫”并称为欧洲三大泡沫经济事件。
2、在1844年,威廉·尤尔特·格兰斯顿(William Ewart Gladstone)出任英国皇家贸易委员会主席,在其推动下《合股公司法》颁行,标志着公司法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合股公司法法案确立了公司法的三个核心原则,为后来的公司法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
①规定成员最低限额:合股公司成员不少于25人(1856年降至20人),以此划清其与个人合伙的界限,并允许股份自由转让。
②确立了以登记方式成立法人的程序:这极大地简化了公司设立的程序,发起人不必费心去得到特许,只要注册就可以了。
③确立公司完全公开原则:将公司注册登记情况向社会公开,这有力地保护了公众利益,防止欺诈。
二、美国:沿袭英国法律
1、各州自行出台“公司法”;1950年全美律师协会制定《示范公司法》(1984年修改)
2、2002年7月30日,美国总统乔治布什签署了一项旨在结束“低道德标准和虚假利润时代”的企业改革法案——《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简称 SOX法案。
3、1950年,《示范公司法》的编制以及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更加完善,强化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4、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认股份有限公司(corporation)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因而享有特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美国最高法院认为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以下权利和特征: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股份有限公司都可在公开资本市场融资——该权利仅限于上市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上市公司与非上市的封闭公司(close corporation)。
据统计,股份制的公司占美国公司总数的75%,其余的为独资或合资合作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成为美国最普遍的公司形式。
要点补充:
1、英国东印度公司采取的是合股公司(或称股份公司)的形式;
2、英美早期公司立法史上重要的分水岭是 “南海泡沫”事件;
3、在英国,划清了个人合伙与合股公司界限的立法是 1844年《合股公司法》;
4、美国在公司立法上采取准则主义后,极大地刺激了公司的发展。
5、1948年以来,英国公司立法呈现出以下两个主要特点:
●对公司的监管力度加强;
●公司立法由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
6、有限责任公司的重要特征就是公司所有人都只以其在公司直接投资的数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责。
主要特点是:这种形式✦糅合了公司的独立性与合伙的灵活性的双重优点,✦既保持了出资人对公司债务的独立性,同时又在公司内部事务管理方式上拥有多种选择,因此✦是一种受到法律限制最少的组织形式,最适合小企业的需要。
7、现代企业制度是为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企业法人制度为主体,以公司制度为核心,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条件的新型企业制度。
8、英美法系的公司章程通常由两个核心法律文件组成:组织大纲(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和内部细则(Articles of Association)。
第二节 大陆法系公司法发展史
一、法国公司法
1、1673年法国《商事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了普通公司和两合公司。这一立法举措标志着自由贸易时代的商业惯例和商事习惯法被制定法所取代,被视为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公司立法尝试。
2、1807年,法国商法典首次引入了股份公司的概念,并明确规定了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标志着现代股份公司制度在法国的正式确立。
3、《商事条例》(又称《商事敕令》),其重要意义在于:以成文法的形式取代了自由贸易时代的商业惯例和商事习惯。这一举措标志着欧洲商法从依赖商人自治的习惯法,转向由国家制定法统一规范商事活动,是近代商事立法的重要里程碑。
4、现行的法国《商事公司法》(Loi sur les sociétés commerciales)最初颁布于1966年7月24日。
5、法国公司法在内容上的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二、德国公司法
1、德国公司法中独特的雇员参与制度,规定公司监事会成员中,必须包含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这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员工在公司治理中的权益。
2、1892年,《有限责任公司法》的颁布为之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法》奠定了基础。这两部法律均受到了英美法系中授权资本制的影响,允许公司在设立时通过公司章程设定资本总额。
要点补充:
1、德国现行的《股份公司法》在1965年颁布,1998年作了一次修订。
2、1892年,德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有限责任公司法》,使中小企业的投资者和股份公司的股东一样,可以享受有限责任的便利,从而促进了社会的投资和经济的发展。
3、《欧洲公司条例》(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2157/2001)于2001年正式通过,并于2004年10月8日起在所有欧盟成员国生效。
《欧洲公司条例》的通过、实施,是欧盟公司法协调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为跨国公司带来了极大便利,它有效解决了在不同欧盟成员国设立分、子公司时可能面临的不同法律问题。
第三节 我国公司法
1、在1903年,清政府为了鼓励集股创办公司,特别颁布了《奖励公司章程》。
2、1904年清政府颁布《公司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司法。
1904年1月21日(清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清朝政府正式颁布《钦定大清商律》,其中包含《公司律》131条,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公司法。该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公司的组织形式,规定了以下四种公司类型:
合资公司
合资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3、在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颁布了《公司条例》,规定“凡公司均认为法人”。4、1950年政务院通过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了私营企业的三种形式:独资、合伙与公司。
1950年12月29日,政务院第六十五次政务会议通过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后规范私营经济的重要法规。公司的具体组织方式包括以下五种: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无限公司:由二人以上股东组成,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
有限公司:由二人以上股东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两合公司: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由五人以上股东组成,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缴股份为限承担责任。
股份两合公司: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五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组成,后者以认购股份为限担责。
5、1979年7月1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我国对外开放的第一个正式公司法律文件,也是我国公司企业制度走向法制化的新起点。
后出台了《外商投资企业法》(1986)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
6、1993年通过《公司法》(分别于1999年、2004年、 2005年(修订:确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于2006年1月1日实施)、2013年、2018年,做了共四次修正、一次修订)
这是自1993年《公司法》颁布以来的第六次修订,也是规模最大、创新最多的一次修订,涵盖公司设立与退出、组织机构、股东权益保护、国家出资公司治理等多个方面。
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于2001年进行了一次彻底的修正,此次“公司法”的修正主要围绕“放松政府管制、适度强化公司监控、改进公司管理”的思路展开,内容涉及公司的设立、公司资本、公司的分立和合并等诸多方面。
拓展部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
未完待续,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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