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制权
复制权是著作财产权中最核心的权利。要理解复制权,关键在于明确哪些行为构成受其控制的复制行为。
(一) “复制行为”的构成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必须满足两个要件。首先,该行为必须在有形物质载体上再现作品。这是复制行为与表演、广播等其他再现方式最根本的区别,其要求是将作品固定于有体物之上。其次,该行为应当使作品被相对稳定和持久地“固定”在有形物质载体上,从而形成作品的有形复制件。这种固定需要具有一定的持久性。例如,印刷书籍是典型的复制,而用镜子临时反射一幅画,或电视台对演唱会进行无法被稳定记录的即时直播,则通常不构成复制。需要强调的是,复制行为必须产生新的复制件,即增加复制件的数量。
(二) 复制行为的分类
只要符合复制行为的构成要件,无论采用何种手段、形式或载体,都受复制权控制。复制行为可分为“精确复制”和“非精确复制”。根据涉及的载体类型,又可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1.“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
这是最常见的类型,指作品在复制前后都被固定在平面载体上,如印刷、复印、扫描、上传和下载等。
2.“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
指按照平面美术作品或建筑外观设计图,制作立体艺术品或建造建筑物的行为。这受到各国著作权法的普遍认可。但需注意,按照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去建造或制造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工程和产品(即仅有实用功能而无独立艺术美感的实物),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
3.“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
指对立体作品(如雕塑、建筑物)进行拍摄等,使作品在平面载体上再现的行为。但对于设置在公共场所的艺术品,法律通常会对这种复制权施加一定限制。
4.“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
指直接根据立体艺术品制作另一立体艺术品的行为,例如对照雕塑制作缩小版复制品。
5.“从无载体到有载体”的复制
指将原本无载体的作品固定在物质载体上,如通过速记或录音记录即兴演讲。
(三) 数字环境中的复制行为
数字技术催生了新的复制方式,均符合复制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将作品固定在芯片、光盘、硬盘等数字媒介上;将作品上传至网络服务器;从网络下载作品至本地计算机;以及通过网络向其他用户发送作品(如电子邮件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