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裁定管辖
一、裁定管辖的概念
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是相对于法定管辖而言的。
二、裁定管辖的情形
*(一)移送管辖
1.概念:
其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而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审理的行为。
2.本质:
⑴其是错误立案的纠错程序:
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即错误立案),而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纠正其错误立案。
⑵其是一种单方行为:
不需要受移送人民法院同意。
3.范围:
一般发生于同级别的不同地域的人民法院之间(纠正地域管辖的错误),但也会发生在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之间(纠正级别管辖的错误)。
4.条件:
⑴适用条件:
①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
②本院对受理的案件没有管辖权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在先立案;
③受移送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⑵不适用条件:
①受移送人民法院不能再行移或者送回,如果认为本院无权管辖,则只能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注意】移送管辖只能移一次:
Ⅰ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若认为自己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只能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而不能将案件再次移送或者送回。
Ⅱ对于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裁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受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
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时,由先立案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A 后立案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裁定案件移送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B 先立案人民法院取得管辖权,不得将案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③管辖恒定原则: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或者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5.情形:
具体情形:
⑴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⑵当事人在答辩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且应诉答辩,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将根据应诉管辖的规定取得管辖权,无需再行移送管辖。
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此时不存在移送管辖);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立案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将案件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⑷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人民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人民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7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⑸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则说明受诉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裁定移送管辖。
(二)指定管辖
1.概念:
其是指在特殊情况下,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通过裁定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
2.情形:
⑴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①特殊事实原因:
其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预测、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由,如地震、水灾等导致无法行使管辖权。
②特殊法律原因:
例如司法回避,如受诉人民法院恰恰是本案一方的当事人,应当适用全体回避。
【注意】此时指定管辖经常用于解决全体回避和当地地方阻力问题。
⑵移送管辖中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对受移送的案件没有管辖权,应当报请自己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⑶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并且应当逐级进行:
①“管辖权争议”:
其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对案件管辖权发生的争议,或者相互推诿,或者相互争夺管辖权的情形。
②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的,需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协商,协商不成的再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总结】争议双方要协商;报至高级人民法院后,高级人民法院要协商。
③报请应当逐级进行,不能越级上报;
④在争议解决前,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任何一方人民法院不得对案件作出判决。如有违反,上级人民法院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三)管辖权转移
1.概念:
其是指在确有必要时,根据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者同意,上级人民法院经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将自己有权审理的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将自己审理的案件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种制度。
2.实质:
其是对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和个别调整。
3.特点:
⑴“从有到无”:
从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转移给没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发生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不能同级人民法院转移;
⑵“上下级变通”: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提审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也可就自己管辖的案件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4.情形:
适用情形:
⑴向上转移: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①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②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注意】“报请”是指需要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同意。
⑵向下移交:
①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在开庭前,报请自己的上级人民法院(即移交者的上级)批准,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注意】
如此规定是为了避免出现上级人民法院规避级别管辖和控制二审终审权的现象。
②“确有必要”:
以下三类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在开庭前向下移交:
A 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B 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C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注意】
Ⅰ上级人民法院向下级人民法院转移时需要满足的条件:
确有必要+自己的上级人民法院已经批准+在开庭前转移
Ⅱ对于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将案件交其审理。
【注意】移送管辖与管辖权转移
不同点 | 移送管辖 | 管辖权转移 | 相同点 |
性质 | 移送的仅仅是案件 | 转移的是管辖权 | 均以裁定方式实现管辖,是对法定管辖的补充 |
作用 | 纠正错误管辖(包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错误) | 对级别管辖的变通 | |
程序 | 单方行为,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移送裁定,无须受移送人民法院的同意 | 包括上级人民法院的单方决定转移(提审/移交)和上下级人民法院的双方转移行为(报请+同意) | |
常见 表述 | “认为应当由某人民法院管辖” | “需要由/由+某人民法院审理+更为合适/确有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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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部分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 诉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