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管辖概述
一、管辖的概念
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权限。
二、管辖的分类
1.法定管辖(为原则):
⑴级别管辖:
四级人民法院。
⑵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
2.裁定管辖(为补充):
⑴指定管辖;
⑵移送管辖。
3.管辖权异议。
【注意】确定管辖的“两便”原则
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三、管辖恒定
1.概念:
其是指人民法院对某个民事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以起诉时为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会因确定管辖的相关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受影响。
2.内容:
管辖恒定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中主要是指地域管辖恒定(“地域恒定永不变”):
地域管辖不因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据以确定管辖的因素(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以及行政区划、客观引起案件标的额等)的变动而受影响:
⑴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更,以及行政区划(人民法院辖区)的变更,均不能引起管辖权的变化:
①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补充】
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导致诉讼标的额发生变化会不会造成级别管辖的调整:
Ⅰ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导致标的额超过或者达不到受诉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标准:
应当调整级别管辖,以防止当事人通过此种方式规避级别管辖的规定,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审级利益。
Ⅱ被告提出反诉:
不论标的额多大,其提出反诉的行为已经表明其愿意接受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对反诉案件取得牵连管辖,不应当对级别管辖进行调整。反诉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诉,如果被告不接受受诉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完全可以另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⑵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⑶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四、专门法院的管辖
(一)海事法院的管辖
1.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海事法院管辖。
2.海事法院的专属管辖问题:
⑴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⑵因船舶排放、泄露、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⑶因在中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二)军事法院的管辖
1.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2.双方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仅一方为军人的,不适用军事法院管辖的规定。
(三)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
1.知识产权法院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地设立,其级别属于中级,其上一级法院是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
2.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范围,包括以下:
⑴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注意】
在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3年内,可以先在所在省(直辖市)实行跨区域管辖。
⑵针对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⑶不服国务院行政部门裁定或者决定而提起的一审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⑷知识产权法院不管辖刑事案件。
(四)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
铁路法院将改为跨行政区域规划法院,主要审理跨行政区划案件、重大行政案件、环境资源保护、企业破产、食品药品安全等易受地方因素影响的案件,以及原铁路法院受理的民事、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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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部分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 诉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