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务员的基本要素
(一)公务员的范围
1.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2.不包括:国有企业、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中的工勤人员。
(二)公务员的内涵
1.三个必备要素: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2.注意:公务员从事国家公务活动,区别于私营企业员工和工勤人员(如保安、清洁工)。
从事公务的人不一定是公务员(如全国人大代表)。
(三)公务员的身份、职务、职级和级别
1.身份:判断是否为公务员的唯一标准。
2.职务(领导职务):
级别包括:国家级正副职、省部级正副职、厅局级正副职、县处级正副职、乡科级正副职。
3.职级(原非领导职务):
(1)仅限厅局级以下,包括:一级/二级巡视员、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一级/二级科员。
(2)职级可逐级晋升,依据德才、实绩、资历、民主推荐等。
(3)职务与职级可互相转任、兼任。
(4)职务、职级实行能上能下。
4.级别(工资级别):
共27级,决定工资待遇。职务、职级与级别并非一一对应,存在“一职数级、上下交叉”。
二、公务员的“进”(公职的取得)
(一)录用责任制
1.适用对象:初次进入行政机关,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职级。
2.试用期:1年,不可延长或缩短。考核合格委任职级,不合格取消录用。
3.组织主体:(1)中央: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中组部、国家公务员局);(2)地方:省级(或其授权的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
4.禁止录用情形:曾受刑事处罚、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曾被开除公职、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5.特殊职位要求: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需通过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6.录用程序:公告、资格审查、考试(笔试+面试)、考察(复审、考察、体检)、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备案或审批。
7.特殊职位: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简化程序或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8.体检标准: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规定。
(二)选任制
1.适用于领导职务,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
2.任期届满、辞职、被罢免、被撤职,职务即终止。
(三)聘任制公务员
1.适用范围:专业性较强或辅助性职位(涉密职位除外)。
2.合同期限:1-5年,试用期1-12个月。
3.工资:协议工资制。
4.争议解决:60日内申请仲裁,不服仲裁可15日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聘任程序:公开招聘或直接选聘,需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6.合同签订、变更、解除需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四)公开选拔制
1.适用范围: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空缺且本机关无合适人选。
2.不适用于职级公务员。
3.晋升领导职务实行任职前公示和试用期制度。
三、公务员的“转”(交流制度)
(一)转任
1.内部转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及其他特殊职务应在本机关内转任。
2.跨区域、跨部门转任:省部级正职以下领导成员。
3.遴选转任:上级机关从基层公开遴选公务员。
(二)调任
从国有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四级调研员以上职级。
注意:挂职不再属于交流制度,仅用于承担重大工程、项目等专项工作,人事关系、工资关系保留原单位。
四、公务员的“出”(公职退出制度)
(一)辞去公职
个人申请,经批准退出国家公职。
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未满最低服务年限、在涉密职位或未满脱密期、重要公务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涉嫌犯罪司法程序未终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辞去公职≠辞去领导职务(后者仍保留公务员身份)
(二)退休
法定退休:达到退休年龄或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提前退休条件:工作年限满30年、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退休后享受国家养老金和其他待遇。
(三)辞退
1.国家单方面解除公职关系,适用于能力或态度问题,非违法违纪。
2.应予辞退的情形:连续2年年度考核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工作且不接受其他安排、机关调整、撤销等需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不履行义务、不守纪律,经教育无转变,不宜开除、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30天。
3.不得辞退的情形:因公致残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患病或负伤在医疗期内、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程序与后果:按管理权限决定,书面通知并告知依据和理由、离职前办理公务交接,必要时接受审计、被辞退者可领取辞退费或失业保险。
5.注意:辞退≠开除(开除适用于严重违法违纪);仅连续2年不称职才可辞退,单年不称职只降低职务/职级层次。
知识体系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