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义务
(一)基本义务
1.忠于宪法,模范遵守和维护宪法法律,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2.忠于国家,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3.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4.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权限和程序履职。
5.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6.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纪律和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7.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8.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本权利
1.获得工作条件。
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
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4.参加培训(注意:是权利,不是义务)。
5.提出批评和建议。
6.提出申诉和控告。
7.申请辞职。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公务员回避制度
(一)执行公务回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涉及本人利害关系。
2.涉及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的利害关系。
3.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况。
(二)地域回避
1.适用于乡级、县级、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
2.目的:防止地方势力把持政权。
3.限制:仅限市、县、乡三级,省级以上不适用。
4.主要领导一般指正职领导(如县长、乡长)。
(三)近亲属回避
1.回避对象: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
2.回避事项:
-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不得在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2018年新增)。
3.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变通回避规定。
(四)回避决定
1.公务员本人应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回避。
2.机关可依申请或主动作出回避决定。
三、公务员任职禁止制度
(一)在职禁止
1.原则上不得对外兼职。
2.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经批准,不得领取兼职报酬,不得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兼任职务。
(二)离职禁止
1.适用对象:辞去公职或退休的公务员(不包括被开除、辞退、取消录用的人员)。
2.禁止期限:
(1)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离职后3年内。
(2)其他公务员:离职后2年内。
3.禁止事项:
(1)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组织任职。
(2)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4.违反处理:
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清退该人员、对接收单位处以违法所得1至5倍罚款。
四、公务员考核与升降制度
(一)考核方式
1.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和专项考核为基础)。
2.非领导成员公务员:年度考核,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
(二)考核等次
1.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2.考核结果书面通知本人。
3.定期考核结果作为调整职务、职级、级别、工资、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三)考核后果
1.不称职:降低一个职务/职级层次。
2.连续2年不称职:应当辞退。
3.优秀或称职:享受年终奖金。
五、工资、福利与保险
1.工资组成: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
2.津贴: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
3.补贴: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4.加班:应补休;不能补休的,给予补助。
5.社会保险:依法参加,享受保险待遇。
6.因公牺牲或病故:亲属享受抚恤和优待。
六、公务员的奖励制度
1.奖励对象: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集体。
2.奖励原则:定期与及时奖励相结合,精神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3.奖励种类: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称号。
七、公务员的处分制度
(一)处分条件
1.需要追究纪律责任。
2.被处分人具有公务员身份(辞职、退休后不可处分)。
3.个人对违法违纪行为负有责任。
(二)处分种类
警告、记过、记大过(声誉罚)。
降级、撤职、开除(影响级别、职务、身份)。
(三)相关制度辨析
1.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属于政治责任,不是处分。
2.免职:不是处分,适用于辞职、退休等情况。
(四)处分与政务处分
同一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作政务处分的,机关不再给予处分。
(五)处分程序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2.调查认定的事实和拟处分依据应告知本人。
3.公务员有权陈述和申辩,不得因申辩加重处分。
4.处分决定应书面通知本人。
(六)处分解除
1.解除条件: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未再违法违纪。处分期满。
2.生效: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无需通知)。
3.解除效果:
(1)晋升职务、职级、级别、工资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2)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原职级。
八、申诉制度
(一)可申诉的人事处理情形
1.处分。
2.辞退或取消录用。
3.降职。
4.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5.免职。
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获批准。
7.未按规定确定或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定期考核为“基本称职”的,不可申诉;聘任制公务员有独立救济途径。
(二)救济程序
1.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2.公务员不因申请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3.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机关提出再审。
知识体系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