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心变化:从“可标一方”到“必须标双方”
2027年3月16日,GB 7718-2025与《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00号)同步实施,委托加工标签迎来最重大变革:
旧规:委托加工可以只标委托方(品牌方),受托方(代工厂)可以“隐身”
新规:必须在紧邻位置同时标注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且引导词必须规范
这一变化的立法逻辑是:出了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能第一时间知道“该找谁”——无论是品牌方还是生产方,都不能再推诿。
二、法规原文与翻译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
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上应当在紧邻位置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在名称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字样。
配套条款:GB 7718-2025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多个生产者信息的,实际生产者信息应当易于识别。
核心要素拆解
三、实操要点:逐条落地指南
要点1:引导词怎么选?
合规引导词:
✅ 委托方 / 受托方
✅ 委托单位 / 受托单位
不建议使用(不能体现委托关系):
❌ 委托商 / 生产商
特殊情况:如果委托方自己也具备生产资质,但实际未参与生产,不建议标“委托并生产”——可能误导消费者认为委托方也参与了生产。
要点2:“紧邻位置”如何理解?
“紧邻位置标注”的内容包括委托方的联系方式——也就是说,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必须放在一起,不能拆开。
要点3:已标受托方,还要标“生产商”吗?
不需要。若已明确标注受托方(即实际生产者),则无需再以“生产商”为引导词重复标注。
要点4:联系方式可以标第三方吗?
新规没有直接规定联系方式的具体要求,但参照GB 7718-2011问答:联系方式应当标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有效联系方式。
如果委托方想用第三方售后电话,需要确保:
该电话能有效处理消费者投诉
法律责任仍由委托方承担(不能通过外包方式“甩锅”)
要点5:产地还要标吗?
不再强制要求标注产地——GB 7718-2025和《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都没有再提产地标注。
但有两类例外:
产品执行标准(如地理标志产品标准)要求标注产地的,仍需标注
行业特殊规定有要求的,按行业规定执行
四、委托加工的全链条合规:不止标签
委托加工的合规,标签只是“冰山一角”。根据《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12月发布)及相关监管要求,还有以下关键事项:
1. 执行标准怎么用?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的回复:
委托方应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
如果使用受托方的企业标准,需事先获得授权
委托方对公开标准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2. 委托方要不要办经营许可证?
要!无论委托方是否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其作为委托加工食品的销售主体,必须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3. 商品条码用谁的?
委托加工产品:必须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商品条码。
法规依据:《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检办法函〔2008〕67号)。
4. 商标怎么用?
无论商标归属哪一方,均需办理授权手续后方可在产品上使用,避免侵权纠纷。
注意区分:
委托加工:通常包含商标授权,产品归属委托方
单纯商标授权:产品归属生产方,授权方收取使用费
5. 受托方资质要求
受托方必须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类别相符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委托加工的产品不得超出受托方的生产许可范围。
6. 食品安全责任谁承担?
双方共同承担。受托方需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委托要求生产;委托方需对原料采购、生产过程监督、产品检验等环节进行把控。
《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委托方必须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受托方实施监督;受托方对生产行为负责,接受委托方监督。
7. 新规新增:委托生产报告制度
《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委托双方应当在委托生产合同订立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变更或合同终止,也须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
五、标签模板
委托方:×××食品有限公司地址:××省××市××区××路××号联系方式:400-XXX-XXXX
受托方:×××食品加工厂地址:××省××市××区××工业园××号联系方式:0535-XXXXXXX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
合规要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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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否使用“委托方、受托方”或“委托单位、受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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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核心条款建议
委托加工合同应明确约定:
双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委托加工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
质量标准、原料供应责任
生产过程要求、检验标准与方法
产品交付、质量责任划分、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