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学习笔记(第20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5.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考点)1.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未成年人误入歧途,以感化、挽救、重新教育为核心,惩罚为辅助手段。2. 特殊保护、优先保护:全程保障未成年人名誉、隐私、身心发展,优先保障其合法权益。3. 社会调查原则:查明未成年人成长背景、家庭情况、犯罪原因等,针对性开展教育挽救。4. 程序灵活宽缓:诉讼流程更贴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减少严苛程序带来的负面影响。1. 适用规则:并非对未成年人完全禁止逮捕,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险性大的,依法逮捕。2. 特殊保障:被逮捕的未成年嫌疑人/被告人,未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其完成义务教育,可安置于专门学校管控并完成学业。3. 未成年人并非逮捕适用排除对象,仅为严格限制,同时兼顾义务教育权利。(⭐️考点)(1)检察院审查批捕、法院决定逮捕时,应当讯问未成年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2)讯问笔录需交由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人员阅读/宣读,对笔录内容有异议的,应当核实并准予更正、补充。(1)心理疏导:法院可对所有未成年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 进行,属于心理安抚,无主体限制。(2)心理测评:需经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仅能对未成年被告人(小坏蛋) 进行,不得对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小可怜)开展。| 例1:大喵16岁故意伤害大王17岁,检察院原则上只能询问大喵一次,询问大王一次。❌️询问未成年嫌疑人(大喵,小坏蛋)无次数限制,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大王,小可怜)才以一次为原则。例2:询问所有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均应当同步录音录像。❌️仅性侵、暴力伤害案件需同步录音录像,其他未成年人案件无此强制要求。例3:可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测评。❌️心理测评仅针对未成年被告人,未成年被害人仅可做心理疏导。 |
讯问、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首先通知法定代理人(父母/监护人)到场;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系共犯的,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1)未成年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爷爷奶奶、叔叔阿姨、舅舅舅妈等);(2)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班主任、校长、居委会工作人员等)。(3)禁止范围:男女朋友、普通朋友等非亲属、非代表人员,不得担任合适成年人。合适成年人不得代行未成年人自身的诉讼权利,仅可代行法定代理人的在场权、知情权;不得代为作出认罪认罚、陈述等核心诉讼决定。(1)未成年人明确拒绝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合适成年人,检察院可准许更换,但必须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2)讯问未成年人,严禁无法定代理人、无合适成年人在场的单独讯问,即便未成年人主动要求也不允许。| 例题1: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时,合适成年人可代行未成年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合适成年人仅能代行法定代理人的部分权利,不得直接代行未成年人自身诉讼权利。例题2:合适成年人可代替未成年嫌疑人进行陈述。❌️仅能行使在场权、知情权,不得代替未成年人陈述。例题3:未成年人拒绝合适成年人到场,检察院同意后无需再安排他人。❌️更换合适成年人后,必须另行安排新的合适成年人,确保讯问时有成年人员在场。例题4:大俊16岁,父母外地打工,检察院通知班主任到场,大俊拒绝后,检察院另行安排其他老师到场,该做法合法。✅️ |
合适成年人可作为未成年嫌疑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对未成年人优先适用人保(取保候审保证人方式)。1. 制作主体:检察院(控方)、辩护人、法院(审方),三方均可委托有关组织制作,并非公检法专属。2. 制作性质:可选择制作,非必备文件,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制作。3. 证据效力:仅作为办案、教育的参考材料,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与犯罪事实无直接关联,仅分析成长、家庭、社会背景)。4. 辩护人有权制作并提交社会调查报告,该报告不能用于证明未成年人有罪或无罪。(⭐️考点)询问女性未成年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应当安排女工作人员在场;询问成年女性,无此强制要求,男性工作人员讯问合法。未成年人认罪认罚,原则上需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若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有异议,无需签署,不影响对其从宽处罚。九、少年法庭(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重点考点)非法院必设法庭,采用圆桌审判(圆形/椭圆形/心形法庭,摆放绿植),弱化审判对立感,体现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区别于普通刑庭的对抗式审判布局。(1)应当适用:被告人犯罪时不满18周岁,法院立案时不满20周岁的案件(纯未成年人犯罪,无成年人参与)。a. 法院立案时不满22周岁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虽为成年人,但涉世未深,按未成年人保护理念处理);b. 强奸、猥亵、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即便被告人是成年人,也可适用)。(3)酌情适用(视情况):共同犯罪中有未成年被告人,或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由院长决定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若共同犯罪中有成年人,且未成年人系从犯,一般随主犯在普通刑庭审理,分案但可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例题1:大俊(成年人)虐待5岁儿子小俊,法院不可由少年法庭审理。❌️本案属于虐待未成年人案件,为保护未成年被害人,法院可以安排少年法庭审理。 |
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从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关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不得专门指定,保障公平性。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免费辩护(应当法律援助情形,以审判时年龄为准,非犯罪时)。1. 核心规则:审判时被告人不满18周岁,一律不公开审理,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和名誉。2. 例外情形:经未成年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意,其所在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派代表到场(仅用于教育、感化,不属于公开审理,不对外公开、不允许媒体报道、不允许社会旁听)。| 例题1:经未成年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意,学校代表到场属于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仅对社会公开,学校代表到场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并非公开审理,与不公开审理原则不矛盾。例题2:未成年案件学校代表到场,是公开审理的特殊形式。❌️公开审理是对全社会公开,允许旁听、报道,学校代表到场不属于公开审理范畴。 |
1. 检察院分案起诉的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法院必须分案审判,不得并案;2. 分案后可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无需更换合议庭成员。未成年人案件不得适用速裁程序(流程过快,无法实现教育感化),可适用简易程序,但需满足三同意(未成年被告人同意+法定代理人同意+辩护人同意),有一方不同意则不得适用。2. 行使主体:仅限法定代理人(父母),辩护人、合适成年人、近亲属均无权补充陈述。3. 陈述性质:补充陈述,仅可辅助补充,不得完全代替未成年人的最后陈述。| 例题: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辩护人可进行补充陈述。❌️补充陈述权仅归法定代理人所有,辩护人无此权利。 |
1. 适用阶段: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庭可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治教育;判决有罪的,宣判后应当进行法治教育。2. 参与人员:法定代理人、其他成年亲属、教师、辩护人等出庭成年人,受法庭邀请均可参与批评、教育、感化。法院发现相关单位(学校、社区、企业等)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看护职责的,可向该单位提出司法建议;不得向个人(父母、监护人) 提出司法建议。| 1. 讯问询问区分:小坏蛋(不限次数)、小可怜(一次为原则),心理测评仅针对被告人,疏导针对所有未成年人。2. 合适成年人:仅限亲属/组织代表,不得代行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必须全程在场。3. 少年法庭:纯未成年18-20岁应当适用,22岁在校生、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可以适用,共同犯罪视情况决定。5. 程序核心:全程教育感化、隐私保护,宽缓化处理,限制严苛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