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 | 以买卖合同为基础关系起诉要求支付货款,并要求股东加速出资如何确定管辖关系.
[裁判观点]
当原告的诉讼请求既包括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如支付货款)又包括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时,基础合同关系是审理股东责任的前提。全案应根据基础合同关系(如买卖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而非根据股东责任关系确定。
案号 | 裁判观点 |
(2024)京02民辖终836、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某公司1主张其履行了与某公司2签订的合同的义务,但某公司2未依约付款;某公司作为某公司2的唯一股东,如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某公司2,则应对某公司2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可见,本案包含了债权人(某公司1)与债务人(某公司2)之间的基础合同关系,以及债务人股东(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侵权法律关系。由于前一个法律关系即基础合同法律关系是后一法律关系的审理前提,因此,本案全案应当根据第一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即基础合同关系确定管辖法院。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某公司1(甲方)与某公司2(乙方)签订的《航信2023主合同》和《某公司22023数码合同-新》均约定:“若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向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上述合同均在首部同时约定:“本合同签订地点为:【北京市大兴区】”。鉴于上述协议管辖条款选择纠纷由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意思表示明确,符合前述法律关于协议管辖范围的规定,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管辖法院明确,本院认定其有效。 |
(2022)粤12民辖终220号、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本院经审查认为,端州区晋X建材经营部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肇庆市X宇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履行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要求债务发生期间持有该公司股权的股东孔X驹、梁X雄在未出资的责任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肇庆市X宇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孔X驹主张其在持股期间不存在出资不实、欠缴出资等情况,属于实体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孔X驹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
结论:合并起诉时,优先适用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则,股东加速出资纠纷作为从请求,由受理主合同纠纷的法院一并管辖。